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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国土资复驳字〔2018〕第4号

  • 索引号:430S00015/2018000036
  • 发文日期:2018-07-31 00:00
  • 名称: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国土资复驳字〔2018〕第4号

申请人刘锋等3人。

被申请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阳,局长。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湘国土资复决字〔2018〕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于2018年5月14日对申请人的建房用地申请进行了处理,但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210平方米用地面积进行批准,而仅批准申请人刘刚100平方米、刘锋80平方米、刘石林80平方米。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不予许可的部分被申请人应当作出说明,但至今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构成不作为。因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违法,并责令依法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辩称:

省国土资源厅湘国土资复决字〔2018〕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建房用地申请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4日收到该决定书后,由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分局)根据相关规定报经长沙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制作了《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个人建房)》(长高国土集建字〔2018〕0001号、0002号、0003号),并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通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取回上述3本用地许可证。申请人于同年5月17日取走了上述3本用地许可证。被申请人已按照复议决定要求,完成了对申请人建房用地的行政审批手续。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职能机构的通知》(长办发〔2008〕28号)赋予的职责规定,高新分局具有依法办理长沙高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的法定职责。根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长国土资政发〔2018〕46号)第10条“在市五区范围内,每基准户(4人及其以下)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4人以上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20平方米” 的规定,结合3名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及实际情况,依法批准申请人刘刚100平方米、刘锋和刘石林各80平方米,并将依据标准通过电话对申请人进行了解释。被申请人作出的审批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再对此作出书面回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建房用地申请未进行处理,本复议机关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湘国土资复决字〔2018〕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建房用地申请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同日,长沙市高新区管委会向申请人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个人建房)》(长高国土集建字〔2018〕0001号、0002号、0003号),并于同年5月17日由被申请人送达至申请人。上述证件分别载明刘刚建设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刘锋和刘石林建设用地面积各80平方米。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其申请的210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予以批准,对核减面积的原因未作出书面说明构成不作为,故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个人建房申请书;2、居(村)民个人建房公示;3、长沙市高新区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4、《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个人建房)》(长高国土集建字〔2018〕0001号、0002号、0003号)等材料。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长沙市高新区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2、《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个人建房)》(长高国土集建字〔2018〕0001号、0002号、0003号)及领取登记表;3、电话录音等材料。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8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高新分局依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批流程,组织并审核相关资料后依法报长沙市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向申请人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个人建房)》,已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报批职责。对申请人的建房用地申请是否批准,适用何种面积标准作出许可,其审批的法定主体是长沙市高新区管委会。因此,被申请人不具有对审批事项作出书面说明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7月31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国土资复驳字〔2018〕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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