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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国土资复驳字〔2018〕第5号

  • 索引号:430S00015/2018000032
  • 发文日期:2018-08-29 00:00
  • 名称: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国土资复驳字〔2018〕第5号

    申请人辜中元

被申请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877号。

法定代表人吴德新,局长。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听证通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承担误工费和邮寄费100元。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承包田、宅基地在征地范围内,申请人所在双桥社区8组是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申请人与土地征收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发布的常国土征补字20172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没有在双桥社区8组张贴,也没有在征地现场的房屋上张贴。虽然被申请人将公告送达双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但该居民委员会既不是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是使用权人。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于2018329日才知晓该公告,于同年4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听证申请,未超出申请期限。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听证通知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特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听证通知书》。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听证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6)政国土字第104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常德市人民政府征收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双桥村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常德市太阳大道一期补征(朗州北路—S306)项目建设。申请人的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2017515日,被申请人作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常国土征补字201725号,以下简称《公告》),并于2017516日送达双桥社区,由社区书记签收盖章并由两名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该公告已在社区村部现场张贴,有照片、送达回证予以证明。申请人于20184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不符合《公告》规定的申请听证要求。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听证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权利救济途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听证通知书》并不是违法行政行为,因此不应产生行政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违法行政行为对公民财产权造成损失需要给予赔偿的,只能是直接损失。申请人提出的因申请行政复议产生的误工费、邮寄费等并不是直接损失,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费用共计100元。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6)政国土字第104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常德市人民政府征收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双桥村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常德市太阳大道一期补征(朗州北路—S306)项目建设。申请人房屋在被征地范围内。2017515日,被申请人发布了《公告》,该公告第四条载明“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次日,被申请人将《公告》送达至柳叶湖街道双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在双桥社区办公楼一楼门口张贴。柳叶湖街道双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公告》已张贴,且有时任双桥社区8组组长的辜宏义和洪友文、李智平等村民签字确认。征地拆迁部门与时任双桥社区8组组长辜宏义的谈话笔录显示,《公告》张贴时间近半年,8组村民已知晓《公告》相关内容。

20184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听证申请书》,对《公告》拟定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问题申请听证。20184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听证通知书》,以听证申请超过规定期限为由不予听证。申请人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听证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不予听证通知书;3、《公告》。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公告》及送达回证和张贴照片;2、柳叶湖街道双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3、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湖南省人民政府(2016)政国土字第104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5、太阳大道一期补征(朗州北路—S306)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6、谈话笔录及证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建议,为最终的行政行为提供依据的一个环节。听证程序作为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程序环节,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不具有独立、完整行政行为的特征,不是行政复议法意义上的独立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对于听证程序的审查,应当在审查最终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作为一个要件予以审查。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听证申请作出《不予听证通知书》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对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829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国土资复驳字〔2018〕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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