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静
被申请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派出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长高国土资决字〔2018〕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许可申请人的村民个人住宅扩建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2018年4月10日,申请人经村民小组同意,向雷锋国土所提出村民个人住宅扩建申请书。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于2018年4月24日到现场勘查测绘,于同年4月26日作出《关于〈村民个人住宅扩建申请书〉的回复意见》。申请人不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6月29日,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该回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建房申请。2018年7月23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
申请人认为,《决定书》适用的《长沙市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于2018年5月17日生效,而申请人于2018年4月10日提出申请,不应当适用上述文件。申请人的申请没有违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关于面积的规定,且长沙市出台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低于湖南省的标准,属于变相创设许可,增加公民义务,应当认定为违法。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许可申请人的建房申请。
被申请人辩称: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分局”)已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决定。高新分局于2018年7月3日收到《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湘国土资复决字〔2018〕第10号)后,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第2条和《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印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18〕46号)第10条的规定,重新对申请人的扩建房屋申请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7月20日依法作出《决定书》,于同年7月23日送达申请人,履行了复议决定。
《决定书》程序和实体合法。经审查,申请人为1人户,已拥有占地面积为130平方米宅基地1处。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条第2款和《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印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不符合扩建房屋条件。高新分局按照农民建房审批的法定程序,提出初步审批意见,并报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本复议机关查明:
因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高新分局未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申请人的建房用地申请直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本复议机关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湘国土资复决字〔2018〕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高新分局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村民个人住宅扩建申请。2018年7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年7月13日,高新分局向长沙市高新区管委会上报《关于高新区农民建房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将申请人申请扩建房屋的相关情况上报管委会并提出了审批建议。2018年7月18日,长沙市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由高新分局向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2018年7月20日,高新分局向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的建房申请不予许可。2018年7月23日,申请人签收《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村民个人住宅扩建申请书;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长高国土资决字〔2018〕1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长高国土资决字〔2018〕1号);2、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3、签呈;4、《关于高新区农民建房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3日收到复议决定书,于同年7月20日作出《决定书》并依法邮寄送达,处理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8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高新分局依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印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审批流程,组织审核相关资料并依法报长沙市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向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印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已经过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核备案,不存在变相创设许可、增设公民义务的情形,高新分局适用该文件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长高国土资决字〔2018〕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