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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国土资复决字〔2018〕第15号

  • 索引号:430S00015/2018000029
  • 发文日期:2018-09-04 00:00
  • 名称: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国土资复决字〔2018〕第15号

申请人张玉芳,余任辉。

被申请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长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232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公开。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在未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的情况下,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以自行制定的(2009)政国土字第XDZ49号和(2009)政国土字第XDZ52号建设用地批准单批准征收。2012年,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公开洋湖片区老龄福利院项目和体育主公园项目征地批文,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答复可知上述项目无征地批文。

申请人要求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以与申请人生产生活无关为由不予公开。对此,省国土资源厅已作出复议决定要求被申请人重新答复,但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仍以相同内容答复申请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公开。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8521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同年611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仅以处罚决定与申请人无关为由不予提供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令被申请人对此项申请重新答复。经被申请人进一步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不在申请事项所涉及的土地范围内,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处罚决定书不予提供。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本复议机关于2018516日作出湘国土资复决字〔2018〕第7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公开被申请人于2017112日向长沙先导洋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长国土资罚字〔20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申请人于20171018日向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长国土资处字〔20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重新答复。被申请人于2018521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201864日,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办事处和洋湖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张玉芳、余任辉户承包地经营权情况的证明材料》,证明申请人的承包地经营权已在2009年项目拆迁时由洋湖村收回。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出具了《关于张玉芳、余任辉户宅基地已完成征拆补偿的证明材料》以及银行记账凭证等资料,证明申请人宅基地均已完成征收并补偿到位。据此,被申请人2018611日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该告知书载明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不在申请事项所涉及的土地范围内,被申请人认为上述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决定不予提供。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湘国土资复决字〔2018〕第7号);2、《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长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232)及送达回证;3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长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70);4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1)政国土字第531号;5、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1)政国土字第505号;6《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湘国土资公开告知〔2012457《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湘国土资公开告知〔2012468、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何建国);9长沙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单(2009)政国土字第XDZ49号;10、长沙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单(2009)政国土字第XDZ52号;11征地补偿告知书和送达回执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湘国土资复决字〔2018〕第7号);2《关于张玉芳、余任辉户承包地经营权情况的证明材料》;3、《关于张玉芳、余任辉户宅基地已完成征拆补偿的证明材料》;42018)政国土字第13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及勘测定界图5、(2011)政国土字第50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及勘测定界图6、征地补偿告知书和送达回执(李政伟、何建国);7、私人房屋征地调查表(李政伟、何建国);8、私人房屋征地补偿费用汇总表(李政伟、何建国);9、银行记账凭证和征地补偿资金发放表;10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长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232)及送达回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8521日收到复议决定后,于2018611日作出《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答复时间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均已经依法征收并完成补偿安置,行政处罚涉及的土地范围与申请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被申请人对此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长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23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94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国土资复决字〔2018〕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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