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文光,男,汉族,1965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村黄泥塘组非农04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蒋开建,局长。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株国土征安〔2017〕第0903号,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办事处龙头社区茶岭组,为核实征收行为合法性,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于2018年7月1日获取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被申请人辩称:
申请人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该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影响,其行政复议申请应予驳回。《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针对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龙头社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作出的补偿公告,申请人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为非农业家庭户口,户籍地为株洲市荷塘区桂花村黄泥塘组非农04号。申请人在征地范围内没有合法房屋,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十)项的规定,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适格身份,其行政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和程序均合法,依法应予维持。2017年9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政国土字第141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龙头社区集体土地作为株洲云龙示范区2016年度第四批城乡建设用地。2017年9月12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株土征〔2017〕云龙0903号)。2017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于2018年1月29日张贴在株洲市产业港一期项目龙头项目部阳光公示栏,持续时间达3天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18年7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主体不适格,且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其行政复议申请应予驳回。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7年9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政国土字第141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龙头社区部分集体土地作为株洲云龙示范区2016年度第四批城乡建设用地。2017年9月12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株土征〔2017〕云龙0903号)。2017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并在被征地范围内张贴,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龙头社区居委会出具《关于株洲市产业港一期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的张贴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告于2017年10月10日在项目部公示栏及征地范围内张贴,持续时间3天以上。2017年10月24日,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该补偿安置方案。同日,被申请人发布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龙头社区居委会出具《关于株洲市产业港一期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张贴情况说明》,证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于2018年1月29日在项目部公示栏及征地范围内张贴,持续时间3天以上。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于2018年6月13日向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政府信息。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国土建设部于2018年6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并提供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人认为该公告违法,要求撤销该公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关于申请改建住房的报告》;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3、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国土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书》;4、株国土征安〔2017〕第0903号《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2017)政国土字第14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株土征〔2017〕云龙0903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4、《关于株洲市产业港一期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的张贴情况说明》及张贴照片;5、株洲云龙示范区文稿;6、株国土征安〔2017〕第0903号《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关于株洲市产业港一期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张贴情况说明;8、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9、产业港一期项目房屋拆迁信息公示(第三榜)。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否合法的问题。涉案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征求意见后,由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实施。被申请人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复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内容与批复内容一致,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仅是将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地对象进行公示的行为,公告本身并未针对申请人增设任何新的义务。如申请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或具体补偿安置行为有异议,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主张权利,而非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出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株国土征安〔2017〕第090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