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师福云
被申请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长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47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18年7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高岭北路建设项目的留地指标等信息。2018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只表述未单独制作,但可能与其他单位共同制作了上述信息,被申请人应当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故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7月31日作出《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程序合法。经被申请人检索查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18年7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高岭北路建设项目,征收新桥村集体土地,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核算到新桥村的被征地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村民生产留地指标,留地的具体位置。”2018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未单独制作与保存“高岭北路建设项目”被征地村民生产、生活安置留地核算指标,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被申请人于7月31日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书》,申请人于8月1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长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471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原两安用地指标核定表(区〔2009〕第001号、区〔2008〕第003号、芙蓉区〔2008〕第002号);3、长沙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单(〔2009〕政国土字第168号、〔2009〕政国土字第046号、〔2012〕政国土字第077号);4、关于请求办理新桥村安置用地的报告;5、《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长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471号)及投递记录;6、档案系统检索查询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7月31日作出书面答复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该书面答复。被申请人答复时间在法定期限以内,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高岭北路建设项目”被申请人核算到新桥村的被征地村民生产、生活安置留地指标,经被申请人查询,确无上述政府信息。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可能与其他部门共同制作了该政府信息,但并未举证说明该政府信息确实存在,仅仅是申请人从被申请人的答复作出推测,故本复议机关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长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471号《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