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佳
被申请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派出机构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长高国土信答字〔2018〕第4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公开政府信息。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向高新分局申请公开〔2009〕网工挂010号挂牌出让文件和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挂牌交易成交的相关政府信息,高新分局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回复称属于内部文件,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内部文件不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故高新分局作出的答复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
高新分局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经依法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后,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程序合法。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的内容,对确属公开范围的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资料,已予以公开;对非本单位制作或保存的竞买申请书等资料,已告知申请人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土地出让合同,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明确不同意公开,且土地出让合同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合同中包含的土地位置、面积、用途等信息均已涵盖在申请人已获取的信息中,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约定等内容不应当为公众知悉,部分信息属于能对权利人经济利益造成影响的商业秘密。根据《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高新分局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并无不妥。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高新分局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2009〕网工挂010号挂牌出让文件和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挂牌交易成交的以下政府信息:1、挂牌出让公告;2、挂牌出让须知;3、土地使用条件;4、竞买申请书;5、报价单;6、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评估宗地基础设施条件一览表;7、宗地图;8、挂牌出让成交结果公示;9、成交确认书;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年6月8日,高新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通知书》(长高国土信答字〔2018〕第2号),告知申请人延期至2018年6月29日答复,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18年6月5日,高新分局向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书》(长高国土信询字〔2018〕第3号)。次日,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书面回复高新分局,明确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2018年6月22日,高新分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申请人提供了挂牌出让公告等政府信息,建议申请人向长沙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公开竞买申请书等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高新分局于2018年6月24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长高国土信答字〔2018〕第4号);3、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长国土资复〔2018〕40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通知书》(长高国土信答字〔2018〕第2号)及邮寄单和投递记录;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长高国土信答字〔2018〕第4号)及邮寄单和投递记录;4、《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书》(长高国土信询字〔2018〕第3号);5、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关于对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信息不予公开的函》。
本复议机关认为: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高新分局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6月8日作出延期答复通知,并于同年6月22日作出书面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时间均在法定期限以内,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书面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是参照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格式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土地出让期限、出让金、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等情况,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正是土地出让合同中除格式文本外需要填充的主要内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规定:“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可见土地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不符合商业秘密所要求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前提条件。
虽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规定进行具体判定,不应该完全根据第三方的意见来决定是否公开。土地出让合同虽然涉及第三方受让人,但基本上为格式合同,且主要内容已经通过招拍挂结果予以公示,非完全是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可以在对专属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如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作出适当遮盖后予以公开,这样既充分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又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因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内部文件、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长高国土信答字〔2018〕第4号)中关于“〔2009〕网工挂01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对此项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