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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国土资复决字〔2018〕第25号

  • 索引号:430S00015/2018000016
  • 发文日期:2018-10-26 00:00
  • 名称: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国土资复决字〔2018〕第25号

申请人甘情怡

被申请人永州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进行答复。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18年7月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对此未进行回复,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请求复议机关确认其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进行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内容与另一申请相似,故对两份申请统一作出答复。经查,相关资料由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移交至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故被申请人于当日向申请人作出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9,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同时向零陵分局抄送了该告知书。零陵分局于2018年7月25日向申请人邮寄了《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相关资料,该邮件于7月27日送达申请人,但申请人拒收。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18年7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富家桥镇西塘村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方案”和“富家桥镇西塘村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情况”。经被申请人调查,该项目位于永州市零陵区,由永州市零陵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2018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向永州市零陵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并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附件一并送达给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交至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2018年7月25日,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开了该项目的土地开发施工方案、竣工报告、验收确认书等资料。根据邮件投递记录显示,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于2018年7月25日将该告知书通过快递方式寄出,但于2018年8月12日被退回。申请人不服,认为该项目的验收单位为被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应当是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故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9);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2、《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9);3、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附件材料;4、告知书投递记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富家桥镇西塘村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方案和实施情况,因属于同一项目,故被申请人一并作出答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第三条的规定。同时,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0日已作出书面告知,并在书面告知中明确是针对申请人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亦将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为附件一并送达申请人,故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行政不作为的情形。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程序合法。

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向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材料。本案涉及的零陵区富家桥镇西塘村土地开发项目由被申请人批准立项并组织验收,故被申请人应当保存有该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向零陵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9),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1026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国土资复决字〔2018〕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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