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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8〕第2号

  • 索引号:430S00015/2018000013
  • 发文日期:2018-11-08 00:00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8〕第2号

申请人李小元。

被申请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187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至今未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予以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于201872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派出机构湘西经济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分局)于2018727日也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经查,项目用地申报和实施均由凤凰县组织进行。201888日下午3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不属于州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及经开分局作出的《关于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答复》。因此,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187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因吉怀高速下线拓建(G209国道延长线)项目征收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街道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自治州政府对该方案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该邮件。20188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属于州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由被申请人制作,要求其向制作该信息的机关申请公开,并将经开分局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答复》作为附件一并公开给申请人。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于2018813日将上述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经开分局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答复》载明,吉怀高速下线拓建(G209国道延长线)项目原凤凰县竿子坪乡范围内用地申报和实施均由凤凰县相关部门组织进行,要求申请人与凤凰县相关部门联系获取资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及投递记录。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不属于州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2、经开分局《关于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的答复》;3、邮寄单及投递记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于2018726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同年87日作出书面答复,并于同年8月1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答复在法定期限以内,程序合法。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称涉案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范围,并将经开分局的书面答复一并复印给申请人,用于告知申请人向凤凰县相关部门获取涉案政府信息。但是,经开分局的答复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涉案政府信息是否由凤凰县相关部门制作,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并未举证说明。同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和经开分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然所涉项目均为吉怀高速下线拓建(G209国道延长线)项目,但申请内容分别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和“征地批准文件及勘测定界图”。上述两项内容分别属于征地实施和征地审批两个不同环节所形成的政府信息,由不同的行政主体在不同的行政程序中制作形成。因此,吉怀高速下线拓建(G209国道延长线)项目的征地审批材料由凤凰县相关部门公开,并不必然导致吉怀高速下线拓建(G209国道延长线)项目的征地实施材料由凤凰县相关部门公开,故被申请人称涉案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范围,要求申请人向凤凰县相关部门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属于州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811月8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8〕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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