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世德。
被申请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国土征交字〔2018〕12号,以下简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的拆迁行为程序违法,征地拆迁依据的审批文件已失效,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嫌伪造证据。申请人户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涉案土地涉嫌非净地拍卖。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已按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了征地行为,征地审批文件并未超过有效期限,申请人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3年10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3)政国土字第202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常德市柳叶湖街道泉水桥村、双桥村等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用于常德市2013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2013年11月19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常政征土告字〔2013〕106号《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了征收土地的位置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登记时间和地点等事项。2014年4月9日,被申请人发布了常国土征补字〔2014〕2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了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征地拆迁实施等事项和程序,并注明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为常德市柳叶湖征地拆迁所。2017年11月20日,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述公告及审批单均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后,常德市柳叶湖征地拆迁所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征地土地补偿通知,支付了土地补偿费等相关征地补偿款。
常德市柳叶湖征地拆迁所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了调查和公示,申请人户房屋在此次征地范围内。经现场调查并公示,常德市武柳叶湖征地拆迁所为申请人户涉及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办理了补偿登记,并进行了计价补偿,确定补偿费用共计763797元。2017年10月29日,常德市柳叶湖征地拆迁所向申请人作出常国土征补字(2014)第24号《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通知书》,注明领款时间和地点,要求申请人于2017年11月5日前交房腾地。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取补偿款项。2017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常国土告字〔2017〕36号《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告知其拟决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17年1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听证。2018年1月5日,被申请人组织了听证,对申请人提出的补偿安置是否到位、适用何种标准进行补偿以及征地程序是否违法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因常德市柳叶湖征地拆迁所对申请人作出补偿通知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尚未经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准,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作出限期腾地决定。
2018年4月4日,常德市柳叶湖征地拆迁所向申请人作出常国土征补字(2014)第24号《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通知书》,注明领款时间和地点,要求申请人于2018年4月12日前交房腾地。该通知书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取补偿款项。2018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常国土告字〔2018〕9号《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告知其拟决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18年4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听证。2018年7月19日,被申请人组织了听证,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房屋是否在征地范围内、适用何种标准进行补偿等问题进行了调查。被申请人认为向申请人作出限期腾地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故于2018年8月17日向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常国土征交字〔2018〕1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拟征地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张贴照片;2、(2013)政国土字第202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3、常政征土告字〔2013〕106号《征收土地公告》及送达回证和张贴照片;4、常国土征补字〔2014〕2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送达回证和张贴照片;5、常德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单及张贴照片;6、常国土征补字(2014)第24号《星城地块项目征收土地补偿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和明细清交单、资金拨款审批单;7、星城建设项目征收住宅房屋调查、复核、补偿结果公示表和张贴照片;8、申请人户籍资料;9、拆迁谈话笔录;10、征收住宅房屋调查登记表及权属证明、安置资格初审公告;11、常国土征补字(2014)第24号《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通知书》及补偿清交单和送达回证、照片;12、常国土告字〔2018〕9号《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3、听证申请书;14、听证通知书;15、听证会笔录;16、常国土征交字〔2018〕1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本次征地经过了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被申请人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了征地补偿登记,并将调查结果进行了公示。根据调查结果,并与申请人多次协商后,征拆机构为申请人核算了补偿金额并向其送达了《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申请人未按照通知要求领取补偿款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被申请人向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并依申请人申请对相关征地补偿事宜组织了听证,保证了申请人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程序合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条“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的规定,涉案土地于2013年10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常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9日发布了征地公告,启动了征地拆迁程序。至此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已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自动失效情形,故申请人主张此次征地拆迁行为依据的征地批复已自动失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应当指出,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常德市人民政府和被申请人发布征地公告以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不符合原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公告程序存在瑕疵。但鉴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时,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与当时合法有效的补偿标准一致,并未由此侵犯被征地农户获取补偿的合法权益;同时,征拆机构在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重新向申请人作出了补偿通知,补偿通知依据的房屋调查结果已经公示并无异议,家庭人口信息已经公安机关确认,依据的补偿标准也已经依法批准,故征拆机构根据《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向申请人作出的补偿通知内容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经依法告知并组织听证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合法。
另,此次征地拆迁为集体土地征收与地上附着物的拆迁,依法应当按照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补偿,因此申请人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故本案审查的是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行为。涉案土地是否进行了挂牌出让、出让土地是否为净地出让,并非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前应当审查的内容。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涉案土地涉嫌非净地出让的问题,不属于本次复议审查的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国土征交字〔2018〕1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