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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18〕第5号

  • 索引号:430S00/2018000124
  • 发文日期:2018-12-11 00:00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18〕第5号

申请人王庆云,王池初。

被申请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复核意见书》中的补偿决定。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认为《补偿告知书》和《征地拆迁补偿复核意见书》中的补偿内容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以及法律适用错误,补偿对象错误,补偿标准过低,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补偿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

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且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本案对申请人王庆云作出的《补偿告知书》与申请人王池初无关,王池初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王庆云作出的《补偿告知书》、《征地拆迁补偿复核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项目用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2)政国土字第32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株洲市人民政府和被申请人依法发布了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公告。申请人房屋在征地范围内。经征地拆迁部门现场丈量、调查登记并张榜公示后,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于2018年7月11日向申请人作出《补偿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补偿金额和搬家腾地时间,以及申请复核的权利。同年7月26日,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将该告知书送达申请人。2018年8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复核申请书》,要求对《补偿告知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同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复核意见书》,对申请人提出的补偿对象、征地公示、听证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说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领取补偿款通知书;2、复核申请书;3、征地拆迁补偿复核意见书;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2012)政国土字第32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征收土地公告及张贴照片和张贴证明;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张贴照片和张贴证明;4、安置方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6、户籍资料;7、公证书;8、房屋合法性认定公示榜和安置人员公示榜;9、征地拆迁备忘录;10、补偿表及违法建筑拆除协议;11、补偿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照片;12、领取补偿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3、征地拆迁补偿复核意见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1〕2号)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下达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征地拆迁部门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经公示后按照补偿标准核算并实施补偿。如无异议,则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征地拆迁部门可以下达限期腾地决定,实施强制腾地。由此可见,不同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决定,在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补偿安置是按照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被征地农户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经公示后按方案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并没有作出补偿决定这一行政程序。对补偿标准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补偿项目和金额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因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以《征地拆迁补偿复核意见书》的形式向其作出了补偿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所涉及的《补偿告知书》,是征地拆迁部门根据现场调查核实并结合房屋鉴定及安置人员公示结果,对申请人房屋的各项补偿费用进行确认,并告知申请人在限期内签订协议、搬家腾地和提前腾地的奖励以及逾期的后果,意图在于告知申请人对其房屋进行补偿的相关事项,并未对申请人增设义务或减损权利,属于签订补偿协议或者限期腾地行为的前置行为。而本案所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复核意见书》,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补偿对象、征地程序等异议事项作出的解释说明,意图在于向申请人释明调查核实的情况,监督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机构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征地拆迁补偿复核意见书》本身对申请人房屋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和变更不产生实质影响,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211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18〕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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