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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8〕第9号

  • 索引号:430S00/2018000121
  • 发文日期:2018-12-19 00:00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8〕第9号

申请人李辉煌等18人。

被申请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湘潭县易俗河镇不同村组的村民,合法房屋及承包地均被征收。因存在未批先用的行为,涉及征地的省政府批文被确认违法。2018年8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但至今未获得任何答复,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31日向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调查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转办单》,将该举报事项交办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调查处理,下一步被申请人将依法查处非法占地行为。综上,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8年8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反映其房屋和承包地因下摄司大桥和滨江风光带建设项目被征收,依据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上述两个项目用地存在未批先用的违法行为。据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次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2018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向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潭国土资执转〔2018〕1号《调查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转办单》,要求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于2018年9月15日上报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3、省人民政府湘府复决字〔2018〕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2017)政国土字第189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5、省高院调查询问笔录;6、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反映湘潭县下摄司大桥、滨江风光带工程建设项目非法征地问题的答复》。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湘潭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转办单》(潭国土资执转〔2018〕1号);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具有受理、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的,应当将原因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举报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公民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将申请人的举报转交至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处理,但被申请人没有及时将转交情况告知申请人,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也未向申请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申请人并未获知其申请是否立案或相应的处理结果。因此,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存在瑕疵,不符合《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九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将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2月19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8〕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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