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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8〕第10号

  • 索引号:430S00/2018000120
  • 发文日期:2018-12-20 00:00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8〕第10号

申请人袁秀华等四人。

被申请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株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78号,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株洲市芦淞区黄田村村民,其承包地面临征收。为核实征地合法性,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理由是申请人不在被申请人公开的征地红线范围内,被申请人将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与征地批文混淆,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告知书。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已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在申请人未明确说明具体位置的情况下,经被申请人调查并确认了申请人所涉及的征地拆迁项目,据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因承包地涉及征收,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用地预审文件、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018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征地项目为株洲市2012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十六(龙泉片区道路一期项目),提供了该项目用地的省人民政府征地批文及报批材料、用地预审文件、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于2018年10月27日将该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其承包地不在被申请人公开的征地范围内,且被申请人未对“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作出答复,故向本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信息公开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4、勘测定界图。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邮寄凭证;4、(2014)政国土字第18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及报批材料;5、勘测定界图;6、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村委会证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10月26日作出书面答复,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答复时间在法定期限以内,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本案中,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虽然仅说明了其所在的村组名称,未明确征地拆迁涉及的项目名称,其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不能说明其承包土地的具体位置,但其所在村组提供的证明明确了申请人承包地所涉及的征地项目名称。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要求与申请人进一步核实其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具体征地项目,进而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现申请人主张其承包地不在被申请人公开的征地项目内,且村组证明亦能证明上述事实,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

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般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土地供应等法定批准文件,包括征收集体土地批文、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批文、划拨决定书等。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提交了“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和“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两份申请表,由此可见,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征地批文”和“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分别指向不同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沟通的情况下,将两项申请内容归结于“征地批文”一项,答复内容不完整。虽然涉案土地尚未办理供地手续,不存在土地供应环节的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但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直接作出回应和说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78号《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2月20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8〕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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