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永州绿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永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YZGZ-2019GTWG006)。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涉案土地属于申请人投资的匹配土地,根据申请人与永州城投签订的合同以及永州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的相关意见,该宗土地挂牌出让必须征求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的挂牌出让行为未征求申请人意见,且挂牌前置条件不具备,超过单宗土地挂牌面积规定,将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捆绑挂牌,设立限制竞争条款,变更规划条件,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挂牌出让公告。
被申请人辩称:
冷水滩区河东片区马路街片区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与申请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案土地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市住建局出具了规划条件,评估公司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具备挂牌出让前置条件。该宗地出让面积符合规定,不存在捆绑挂牌问题,未设置限制竞争条款。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8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呈报《永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审批表》(永地挂批字〔2018〕014号)及出让方案,方案载明出让标的为“河东新区马路街片区A-18、A-19、B-02地块”,土地总面积241018平方米,以及竞买人资格范围、土地出让条件、建设和经营条件等内容。同日,经永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后,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被申请人委托发布了《永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YZGZ-2019GTWG006),将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挂牌出让方案进行公示。申请人不服,认为该挂牌出让行为存在不具备前置条件、超过单宗土地挂牌面积规定、将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捆绑挂牌、设立限制竞争条款、变更规划条件等问题,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挂牌出让公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挂牌出让文件(交易编号:YZGZ-2019GTWG006-2);2、《永州大道城区段4-7标市政工程及匹配土地项目代建投资承揽项目合同》;3、《永州大道城区段4-7标市政工程及匹配土地项目代建投资承揽项目代建投资承揽合同补充协议》;4、永州市中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代建投资承揽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5、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3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6、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终2154号《民事判决书》;7、永州市中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中心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代建承揽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8、关于协调永州大道城区段1-8标工程验收结算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永府办阅〔2015〕14号);9、关于河东路网J-5-2(B)号用地规划条件的函(永住建函〔2017〕227号);10、关于河东路网J-5-5号用地规划条件的函(永住建函〔2017〕226号);11、关于中兴路与曲河路交汇处东南角地块(河东路网J-5-4号地)规划条件的函(永住建函〔2017〕541号);12、关于永州大道与中兴路交汇处东南角地块(河东路网J-5-2(A)号地)规划条件的函(永住建函〔2017〕542号);13、永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审批表(永地挂批字〔2016〕23号);14、永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关于审议河东路网J-5-4号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的会议纪要(〔2016〕4号);15、永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五次会议纪要(〔2016〕5号);1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永州市中心城区原代建和BT项目投资回报的意见》的通知(永城建发〔2015〕12号);17、关于《永州市河东新区马路街片区(A、B街区)部分地块拟调整》规划公示的意见;18、关于《马路街片区A、B街区部分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划公示意见的复函;19、永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第6次全体会议纪要(〔2018〕12号);20、关于河东新区马路街片A-18、A-19、B-20地块规划条件的函(永住建函〔2018〕648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拟挂牌土地征地拆迁完成情况的函;2、关于河东新区马路街片A-18、A-19、B-20地块规划条件的函(永住建函〔2018〕648号);3、《永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YZGZ-2019GTWG006);4、永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审批表(永地挂批字〔2018〕014号);5、评估报告。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本案中,被申请人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报经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公告实施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等规定,申请人应当以永州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被申请人委托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的《永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YZGZ-2019GTWG006),仅是将经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予以公示,公告本身并未增设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