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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9号

  • 索引号:430S00015/2019000051
  • 发文日期:2019-04-25 16:27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9号

申请人 陈晓辉

被申请人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滨江花园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这一政府信息。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回复该政府信息损害第三方权益而不予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请督促益阳市局公开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已按法定程序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回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9年1月23日,申请人通过网络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查询码编号CXM1548255483245),要求公开益阳市赫山区滨江路滨江花园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因该政府信息涉及湖南天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公司),公开后可能损害其利益,故被申请人于同年2月14日向该公司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就申请人要求公开土地出让金情况和滨江花园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事宜,征求天行公司意见。天行公司于同年2月22日签收该征询函。同年2月25日,天行公司向被申请人作出《〈陈晓辉要求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的复函》,以该政府信息涉及广大业主隐私及公司商业机密,不同意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同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益国土资公开告知〔2019〕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并提供了意见征询函和天行公司复函。 

另查明: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滨江花园项目宗地图、土地使用权证号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益国土资公开告知〔2019〕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一并进行了答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2、湖南天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晓辉要求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的复函》;3、益国土资公开告知〔2019〕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3、湖南天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晓辉要求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的复函》;4、益国土资公开告知〔2019〕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附件材料。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三款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上述规定,在未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的情况下,应当于同年2月18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就信息公开事宜于2月14日向第三方湖南天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征求意见,因时值春节放假之际,第三方于2月22日才签收该函,并于2月25日向被申请人作出复函。因此,扣除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被申请人于2月27日作出益国土资公开告知〔2019〕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规定进行具体判定,不应该完全根据第三方的意见来决定是否公开。本案中,滨江花园项目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信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业秘密范畴,故被申请人称该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认定不准确。同时,天行公司称滨江花园项目房屋已出售,权属信息涉及广大业主隐私。对此,被申请人应当进行核实,如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和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函〔2016〕1648号文件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申请查询。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未说明相关理由,未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正确途径,仅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益国土资公开告知〔2019〕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第5项关于“滨江花园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关于“滨江花园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25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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