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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13号

  • 索引号:430S00015/2019000045
  • 发文日期:2019-05-15 09:15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13号

申请人 胡果,谢萍

被申请人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190077XXGK,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告知书》称富绿新村小区项目未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相关法律和客观事实。《告知书》没有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予以说明,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并责令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已按法定程序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回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9年2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富绿新村小区项目1、8栋楼-1层、-2层、架空层的平面图;2、报建以及经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项目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图、公共地下停车场(总)平面图;3、报建的技术经济指标: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户数、停车规划要求、物管用房配套要求、其他公共配套要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道路用地面积、绿化用地面积等;4、规划核实的技术经济指标: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户数、停车规划要求、物管用房配套要求、其他公共配套要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道路用地面积、绿化用地面积等;5、每栋楼各自的规划建筑面积、建筑层数;每栋楼中不同性质建筑物的名称及其套(间)数、面积和所在层次;6、每栋楼地上部分及地下部分各自的规划建筑性质;7、7#楼、8#楼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8、7#楼、8#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9、7#楼、8#楼的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10、功能分区;11、计入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及该建筑性质、所在位置层数;12、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及该建筑性质、所在位置层数。 

2019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富绿新村项目规划审批案卷已全部移交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富绿新村项目1#—6#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卷为建1〔2001〕0409号、建1〔2002〕161号,8#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卷为建2〔2003〕0200号,申请人根据上述案卷资料可得知该项目整体的建筑面积、8#栋的建筑面积及层数、1#—6#栋住宅的每一层平面图及房屋使用功能和每层的面积等相关情况,申请人可凭本告知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前往长沙市城建档案馆(雨花区曙光路185号)获取上述资料。对于项目总平面图,7#楼、8#楼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7#楼的建设工程规划,7#楼、8#楼的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等政府信息,经被申请人核实后告知申请人上述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6日通过邮政快递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书》,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190077XXGK);3、申请人房产证;4、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天心区分局《关于富绿新村部分业主诉求的答复》(长规天信函〔2018〕14号);5、“富绿新村”经济适用住宅小区项目可行性报告书;6、湖南省同发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合作建房手续的报告》;7、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关于“富绿新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批复;8、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建设“富绿新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批复》;9、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富绿新村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批复》;10、湖南开关厂《关于我厂住宅报建的报告》;11、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复核表;12、宗地地籍测量成果;13、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1〔2001〕0409号、建1〔2002〕161号、建2〔2003〕0200号);14、长沙市建设工程概况表;15、长沙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同意湖南开关厂新建住宅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16、办公楼、2#栋住宅楼平面及剖面图纸和总平面布置图。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表;3、《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190077XXGK);4、邮寄单及查询记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3月5日作出书面答复,并于3月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答复时间在法定期限以内,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被申请人核实确认涉及建1〔2001〕0409号、建1〔2002〕161号、建2〔2003〕0200号三个规划审批卷宗,且三个卷宗已移交至长沙市城建档案馆。据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凭《告知书》前往长沙市城建档案馆获取卷宗资料,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从上述三个卷宗材料可以获知哪些信息,被申请人作出了说明;对三个卷宗材料无法反映的政府信息,经被申请人核实后,明确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且说明了理由。因此,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内容合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审批了总平面图等材料,是基于原《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法定推定,并无直接证据证明相关政府信息的存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仅负有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对于申请人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理解、不清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中不负有解释说明的义务,故申请人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告知书》,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但为依法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建议申请人可携带已获取的相关资料,通过法定途径向被申请人进行咨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190077XXGK)。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5月15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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