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孝安
被申请人: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19〕4号,以下简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程序违法,征地拆迁没有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补偿安置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被申请人辩称: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7)政国土字第1947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竹园社区集体土地,用于常德市武陵区三闾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2018年1月10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常政征土告字〔2018〕3号《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了征地批文、征收土地的位置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登记时间和地点等事项。2018年2月2日,被申请人发布了常国土征补字〔2018〕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了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征地拆迁实施等事项和程序。上述公告均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张贴。2018年3月27日,常德市人民政府以常政征土补字〔2018〕9号审批单批准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采取公寓安置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后,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作出征地土地补偿通知书,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了土地补偿费等相关征地补偿款。
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了调查和登记,申请人户房屋在此次征地范围内。经现场调查并三次张榜公示,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确认申请人户房屋面积634.98平方米,各项补偿费用共计2221396元。2018年6月5日,常德市武陵区征地拆迁所向申请人作出常征补通字(2018)第4号《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注明了补偿金额、领款时间和地点,并附具了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明细表。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取补偿款项。2018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常国土告字〔2018〕35号《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决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18年11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听证。2018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组织了听证,对申请人提出的补偿安置是否到位、住房安置等问题进行了调查。被申请人认为向申请人作出限期腾地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故于2019年2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19〕4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拟征地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和张贴照片;2、(2017)政国土字第1947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及红线图;3、常政征土告字〔2018〕3号《征收土地公告》及送达回证和张贴照片;4、常国土征补字〔2018〕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送达回证和张贴照片;5、常政征土补字〔2018〕9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单;6、常征补字(2018)第4号《征地土地补偿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和明细清交单、付款审批单、银行进账单、社区收款证明;7、三闾棚改项目建设用地拆迁房屋处理意见、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公示表、地上附着物补偿三公示表和张贴照片;8、关于三闾棚改建设项目拆迁安置资格审查情况的公告及张贴照片;9、申请人户籍资料和建房资料;10、申请人户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复核登记表调查登记表;11、常征补通字(2018)第4号《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及明细表和送达回证;12、拆迁谈话笔录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13、常国土告字〔2018〕35号《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4、听证申请书;15、听证通知书;16、听证会笔录;17、常征拆交字〔2019〕4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本次征地经过了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被申请人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了征地补偿登记,并将调查结果进行了公示。根据调查结果,并与申请人多次协商后,征拆机构为申请人核算了补偿金额并向其送达了《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申请人未按照通知要求领取补偿款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被申请人向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并依申请人申请对相关征地补偿事宜组织了听证,保证了申请人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5〕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住房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一般不采取重建安置。”常德市人民政府依据上述文件,针对该项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住房安置方式为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货币安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进行“就地(回迁)安置”没有法律依据。
拟征地告知和拟征土地现状确认,是批准征地的前置程序,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复前进行审查。本案审查的是被申请人在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后实施的拆迁腾地行为,故申请人主张未进行拟征地告知和土地现状确认违法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征地实施过程中,征地拆迁部门依法发布了公告,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调查、复核、补偿结果均进行了公示,告知了听证和复议诉讼的权利;相关告知书均送达申请人,有送达回证、现场照片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充分保障了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调查谈话,在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邀请在场的两名以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并无弄虚作假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常征拆交字〔2019〕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