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张腾月
被申请人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将洞井村集体土地登记至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天公司)名下进行核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土地登记。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裕天国际商汇中心地块在未经依法征收的情况下,由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登记至裕天公司名下。请求复议机关对登记行为进行核查,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土地登记。
被申请人辩称:
申请人与涉案土地登记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涉案土地登记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08年5月15日,裕天公司通过拍卖取得裕天国际商汇中心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年12月7日,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与裕天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裕天公司。2014年6月18日,裕天公司向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并附具了成交确认书、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籍调查表、地籍测绘成果等登记材料。2014年6月24日,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向裕天公司颁发了长国用〔2014〕第069791号、0697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查明:申请人原有被征收房屋位于洞井村下铺组,在中国现代农业博览中心项目征收范围内,已于2002年拆迁补偿完毕。本涉案土地位于韶山路与时代阳大道到交汇处,并不在中国现代农业博览中心项目的征收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关于洞井村与裕天公司合作开发生产安置用地的情况说明》;3、《中国现代农业博览中心征地拆迁补偿总结算说明》;4、《关于张腾月依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长沙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2、成交确认书;3、长国用〔2014〕第069791号、0697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4、《拆迁腾地告知书》;5、《中国现代农业博览中心二、三期工程房屋情况调查数据表》;6、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税费交纳凭证、申请办理土地权证报告、法人资格证明和授权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日常地籍测量 报告 、地籍调查表等。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对因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变更、转移或者征收等行政行为不服,有权申请复议的应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而不应当是个别村民。如村民对相关行政行为不服且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又不主动申请复议,则村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形成集体决定,并由村民委员会执行,以确保复议代表整体村民的集体意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也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由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复议。同时,申请人原有被征收房屋位于洞井村下铺组,在中国现代农业博览中心项目征收范围内,已于2002年拆迁补偿完毕,并不在涉案土地征收范围内,故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应为中国现代农业博览中心项目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补偿安置行为,而非本涉案土地的土地登记行为,且本涉案土地已依法征收为国有,申请人与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登记行为并无利害关系。据此,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且与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登记行为并无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