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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25号

  • 索引号:430S00015/2019000030
  • 发文日期:2019-07-01 11:09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25号

申请人 陈晓辉

被申请人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督促被申请人依法对赫山区滨江路滨江花园22栋原规划18层调整为15层的备案资料作出政府信息公开。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没有公开赫山区滨江路滨江花园22栋原规划18层调整为15层的备案资料的政府信息,要求督促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

被申请人辩称:

申请人申请公开规划调整备案信息没有法律依据,理由有二:一是备案一词在法律条款中有其特定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19203437384449条均提到备案要求,但并没有对规划调整要求备案。二是如果将备案理解为有关备案材料的话,则申请指向不明,其所涵盖内容太过宽泛,原益阳市规划局没有义务为申请人搜集、整理该项目档案资料中可以予以公开的信息。

该答复作出程序合法。2019213日,申请人通过益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原益阳市规划局提出8项信息公开申请,其中包含赫山区滨江花园22栋原规划18层变更为15层变规备案信息。原益阳市规划局于225日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意见书》,并于227日通过EMS(单号:1001129491531)寄至申请人指定地址,查询显示228日签收,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十五个工作日,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9213日,申请人通过益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原益阳市规划局提出如下8项信息公开申请:1.益规审字(201602期文件信息;2.益规审字(201602期文件22栋业主听证信息;3.赫山区滨江花园22栋原规划18层变更为15层变规备案信息;4.赫山区滨江花园22栋原规划18层变更为15层调规听证信息;5.赫山区滨江花园容积率由2.0调至2.692备案信息;6.赫山区滨江花园容积率由2.0调至2.692听证信息;7.赫山区滨江花园容积率由2.692调至2.76备案信息;8.赫山区滨江花园容积率由2.692调至2.76听证信息。收到申请后,经核查有关资料,原益阳市规划局于225日作出《益阳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意见书》,并于227日邮寄送达。该意见书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逐一进行了答复,其中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赫山区滨江路滨江花园22栋原规划18层调整为15层变规备案信息的答复内容为无此信息

另查明:中共益阳市委于2019116日印发《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益发〔20193号),确定原益阳市规划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组建的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228日挂牌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身份证复印件;2、原益阳市规划局于2019225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意见书》;3、益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在线查询页面图。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身份证复印件及依申请公开申请表;2、原益阳市规划局于2019225日作出的《益阳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意见书》及邮寄单和投递记录;3、中共益阳市委于2019116日印发《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益发〔20193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原益阳市规划局于2019213日收到申请后,225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并于22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程序合法。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本案中,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原益阳市规划局逐一进行了答复,其中对“赫山区滨江路滨江花园22栋原规划18层调整为15层变规备案信息”的公开申请,因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并没有对规划调整进行备案的法律要求,故原益阳市规划局答复称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由此可见,滨江花园22栋原规划18层调整为15层依法应当经原益阳市规划局批准。尽管本案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描述为“变规备案信息”,但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推断其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实际是指该规划调整事项的审批信息。原益阳市规划局在未与申请人沟通了解的情况下,将申请人的“变规备案信息”,仅仅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备案程序所产生的政府信息,既不符合客观情况,也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的要求,容易引发不必要的行政纠纷。因此,本复议机关认为,原益阳市规划局作出的“无此信息”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

因原益阳市规划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故本案以益阳市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被申请人,由益阳市资源和规划局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原益阳市规划局于2019年2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的《益阳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意见书》中关于“赫山区滨江路滨江花园22栋原规划18层调整为15层的备案资料”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原益阳市规划局于2019225日向申请人作出的《益阳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意见书》中关于 “赫山区滨江路滨江花园22栋原规划18层调整为15层变规备案信息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对此项申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71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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