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力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19年5月28日在长沙市政府官方网站上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要求以纸质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辩称:
因市政务网站相关信息变更,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直至申请人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才核实到相关登录信息的变更。被申请人及时进行了处理,向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未怠于履行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9年5月28日,申请人在长沙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act.changsha.gov.cn/apply/sqgk)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关于省政府批准的〔2017〕政国土字845号审批单湘粤村统征地二和〔2017〕政国土字859号审批单湘粤村统征地一的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控制性详细规划;6、修建性详细规划。”网站显示申请信息提交成功,并将查询号反馈至申请人,以供申请人查询时使用。截至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进行回复。
另查明:因机构改革,原长沙市规划局在长沙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的账号名称由“市规划局—审查员”变更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查员”。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9日获取新账号,并于2019年7月23日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9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190431XXGK)并与同年8月1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长沙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图2张。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关于市民张力行政复议相关事宜的情况是说明》;2、QQ群信息截图2张;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190431XXGK)及邮寄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28日通过长沙市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网站显示申请信息提交成功。据此,申请人认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接收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保持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畅通,及时更新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包括登录账号及密码。而从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之日,长达近两个月时间,被申请人才知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的账号变更的情况,显然没有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义务,被申请人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之日作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确认之日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应当确认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向申请人作出了回复,故本复议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答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