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神州智谷实业(岳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函》(以下简称解除函),于2019年7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函。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决定书》(以下简称解除出让合同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依法作出湘自然资复决字(2018)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被申请人的决定书。2018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解除函,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解除函。
被申请人辩称:
湖南城陵矶新港区国土资源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系被申请人开办的事业单位,被申请人委托管理处行使被申请人相应的行政职能职责。申请人起先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纠纷,后又认为属于行政行为,违反法律禁止反言的原则。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函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出让合同已经解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应当不予受理。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7年11月,在管理处委托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中,申请人竞得编号为岳港土挂〔2017〕23、24号两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了出让合同,约定两宗土地总价款为18980万元,除已交挂牌保证金13150万元自动转作土地出让金外,申请人仍需缴纳土地价款5830万元,并应在2018年1月21日前全部缴清。因申请人未按时缴纳,2018年6月25日,管理处发出了《关于尽快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函》。被申请人仍未缴纳,2018年8月10日,管理处发出《解除出让合同决定书》。被申请人不服,于2018年10月5日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被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回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复议机关作出湘自然资复决定字(2018)第6号行政决定书,撤销了管理处于2018年8月10日发出《解除出让合同决定书》。2018年12月29日,管理处再次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函,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朱彭清于同日签收。2019年3月21日,申请人复函不同意解除《出让合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湖南省城陵矶新港区国土资源管理处《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决定书>》;2、湘自然资复决字〔2018〕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湖南省城陵矶新港区国土资源管理处《关于尽快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函》。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湖南省城陵矶新港区国土资源管理处《关于明确临港产业新区国土资源管理处职能职责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岳国土资发〔2013〕17号);2、4306032017B0058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4306032017B0057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行政复议申请书》;5、湖南省城陵矶新港区国土资源管理处《关于尽快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函》;6、南省城陵矶新港区国土资源管理处《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函》;7、《不同意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函》;8、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民初622、623、1496、150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9、《行政复议申请书》;10、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382号《行政判决书》;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118号《行政裁定书》;12、中共岳阳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13、中共岳阳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支持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试行)>涉及土地管理有关条款的通知》;14、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湖南省城陵矶新港区国土资源管理处《关于明确临港产业新区国土资源管理处职能职责及相关事项的通知》;15、《湖南省城陵矶新港区国土资源管理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岳港土网挂告〔2017〕24号);16、《岳港土网挂告〔2017〕24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外,申请行政复议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收到管理处的解除函,且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耽误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才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