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信息公开>政策法规>以案释法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47号

  • 索引号:430S00/2019-017047
  • 发文日期:2019-09-26 09:47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47号

申请人:黄雪萍等3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9529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1941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529日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法,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于201941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于428日向第三人长沙市滨江新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公司”)送达《关于征求信息公开意见的函》,429日向申请人邮寄征求第三方意见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第三人滨江公司于524日向被申请人回函。根据第三人滨江公司的回函,被申请人于529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66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岳麓区滨江新城第三期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申请材料中用地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经征求权利人意见,权利人同意公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申请材料不予提供。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和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19410日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岳麓区滨江新城第三期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申请材料中用地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于428日向第三人长沙市滨江新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公司”)送达《关于征求信息公开意见的函》,429日向申请人邮寄征求第三方意见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第三人滨江公司于524日向被申请人回函称被申请人于5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66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岳麓区滨江新城第三期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申请材料中用地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经征求权利人意见,权利人同意公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申请材料不予提供。申请人于67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428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3529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邮寄单;4、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业务办理指南。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428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邮寄单、邮寄回执;2、关于征求信息公开意见的函;3、关于征求信息公开意见的回函;4529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及邮寄单、邮寄回执。

本复议机关认为: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41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28日作出《关于征求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并向第三人长沙市滨江新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公司”)送达,429日向申请人邮寄关于征求第三方意见的《信息公开告知书》。第三人滨江公司于524日作出《关于征求信息公开意见的回函》并回复被申请人,被申请人5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66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关于征求信息公开意见的函》明确第三人滨江公司应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十日内进行答复,逾期未答复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公开。第三人滨江公司作出答复时间为524日,超过被申请人要求答复的日期。被申请人529日根据第三人答复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66日邮寄送达超出了法定答复时间。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申请人申请公开用地单位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用地单位法人证书和授权委托书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涉及个人的身份信息,直接以滨江公司的回函作为不予公开相关材料的理由不充分,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公民的个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机关对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进行保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本案不公开申请材料中的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未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且第三人滨江公司亦未同意公开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用地单位法人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理由不充分。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用地单位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已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的范畴,被申请人通过顺丰快递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为确有不当,应当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正。本案中申请人签收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方式并未影响申请人获取告知书,故本复议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529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926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47号

1048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