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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48号

  • 索引号:430S00/2019-021563
  • 发文日期:2019-10-11 09:10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48号

申请人刘宏辉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8日作出的《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190452XXGK,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9年7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建1(97)265号或中山西路32-36号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决定书”。被申请人于7月30日签收。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建1(97)265号或中山西路32-36号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决定书”经检索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8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书》,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申请人的房产证;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编号:20190452XXGK4《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编号:20190452XXGK4《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邮寄凭证;3、检索查询证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3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8月8日作出《告知书》,并于8月16日邮寄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建1(97)256号或中山西路32-36号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决定书”被申请人经检索后未查询到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故告知其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011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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