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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49号

  • 索引号:430S00/2019-021565
  • 发文日期:2019-10-15 09:11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49号

申请人李玉佳,李群

被申请人长沙自然资源和规划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7月22日出具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下文简称《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出具的《告知书》未对申请人申请的长沙市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建设项目的土地划拨、出让情况信息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所有申请作了答复,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9年3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恒大文化旅游城建设项目土地划拨、出让信息。4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补充所需政府信息与其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求相关的材料,明确其所需的政府信息4月10日,申请人签收了《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4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李玉佳、李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补充说明》,补充说明“申请人在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有合法的房屋、承包地及林地,申请人的房屋因长沙市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建设项目征收,而林地及承包地被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占用,为核实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特申请贵局依法公开:长沙市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建设项目和恒大文化旅游城建设项目的土地划拨、出让情况。”4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却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7月10日,本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7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无土地划拨信息,申请人可以根据《告知书》上的网址和网挂号自行上网查询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的土地出让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3.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4.申请人的补正说明、邮寄单及被申请人签收凭证复印件各1份;5.《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28号)复印件;6.被申请人7月22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被申请人未向本复议机关提交证据材料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由此可知,被申请人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依法负有依申请公开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恒大文化旅游城建设项目土地划拨、出让信息。后被申请人作出补正告知,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随后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说明中指出,其申请公开“长沙市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建设项目和恒大文化旅游城建设项目的土地划拨、出让情况”。因此,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应以补正说明中的内容为准。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长沙市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建设项目的土地划拨、出让情况,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并未进行答复,属于遗漏答复事项,不符合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恒大文化旅游城建设项目的土地划拨、出让情况,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项目无划拨信息,同时告知了该项目土地出让情况查询方式和途径,即查询网址和网挂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内容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中关于恒大文化旅游城建设项目的土地划拨、出让情况的回复;

二、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中未对长沙市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建设项目的土地划拨、出让情况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进行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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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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