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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50号

  • 索引号:430S00/2019-021566
  • 发文日期:2019-10-15 09:11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50号

申请人李玉佳,李群

被申请人长沙自然资源和规划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的房屋因长沙市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三期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7日签收后,至今未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

就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湖南湘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于2019年7月1日作出了答复,告知申请人未制作或保存该信息。复议答复期间,再次检索,查到了涉案政府信息,并决定将涉案政府信息重新公开给申请人。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9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长沙市先导区大王山矿山复绿公园(三期)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9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告知。9月12日,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及被申请人签收凭证复印件各1份;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答复书;2.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公开信息、邮寄单及申请人签收凭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6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9月5日才进行答复,不符合上述规定,程序违法。考虑到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告知,无需重新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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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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