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57号
- 索引号:430S00/2019-029221
- 发文日期:2019-11-11 16:57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57号
申请人:黄雪萍
申请人:舒安兰
申请人:许卓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2019年8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法,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3日收到本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36号),于8月28日向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第二天向申请人邮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岳麓区滨江新城第三期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申请材料中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文件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和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3日收到本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36号),于8月28日向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第二天向申请人邮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岳麓区滨江新城基础设施及环境治理工程的批复文件。申请人于8月30日收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8月28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3.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沙岳麓滨江新城基础设施及环境治理工程的批复。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8月28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单及签收回执;3.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沙岳麓滨江新城基础设施及环境治理工程的批复。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8月23日收到本复议机关责令重新答复的《复议决定书》,8月28日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于8月29日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答复时间在法定答复期限内,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申请人申请公开岳麓区滨江新城第三期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申请材料中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文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沙岳麓滨江新城基础设施及环境治理工程的批复,此批复属于长沙岳麓滨江新城基础设施及环境治理工程的立项文件。长沙岳麓滨江新城基础设施及环境治理工程包含了申请人所提的岳麓区滨江新城第三期项目,因此被申请人公开的发改委批复即申请人需要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文件。
申请人所提的关于发改委批复作出时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尚未获得批准以及长沙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行政部门,无权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问题不是本案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本复议机关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