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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19〕第20号

  • 索引号:430S00/2019-033849
  • 发文日期:2019-11-22 16:36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19〕第20号

申请人刘中希

申请人龙玉林

被申请人: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关于刘中希、龙玉林举报违法建设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拆除违法建筑。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2007年,原市国土局干部李中良暗中操作,让其胞姐李圭华在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建了一栋私房。2017年3月,李中良的妻子刘爱辉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违法扩建。被申请人以房屋已转卖、市城管局已进行罚款等借口行政不作为。违法建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申请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回复歪曲事实,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被申请人辩称:

第一、本案主体不适格。涉案建筑虽是违法建筑,但其对申请人房屋的通风、采光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且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有不利影响,故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第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圭华于2007年建成涉案房屋,市城管局于2009年对该房屋作出了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2月,李圭华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了刘飞亮,刘飞亮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原娄底市规划局娄星分局对违法扩建部分采取了强制措施,对违法扩建的楼梯进行了强制拆除,部分与房屋主体连成一体的,未一并拆除。

第三、被申请人8月22日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已于9月16日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函,要求对涉案违法建筑处理到位;对违法扩建部分,根据职能职责调整,进一步联系指导娄星区及区相关单位,就有关整改措施尽快形成方案并执行到位。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07年,李圭华在未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娄星区山塘社区集体土地上建设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位于申请人房屋(国有土地)的西侧。2009年,娄底市城管局对李圭华的违建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2月,李圭华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了刘飞亮。同年5月,刘飞亮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扩建。5月17日,原市规划局娄星区分局对刘飞亮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2017年11月,李圭华将违建房屋出售给了刘飞亮。2018年9月30日,原娄底市规划局娄星区分局联合市规划执法支队对刘飞亮违法扩建的楼梯进行了强制拆除,部分与房屋主体连成一体的,未一并拆除。

2009年以来,申请人多次向长青街道办事处、原娄底市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进行信访及投诉举报。各部门也多次进行了答复。2019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再次进行答复,出具了《回复》,告知申请人涉案房屋的建设情况、执法查处情况,并就下一步的处理意见和相关建议一并告知申请人。

2019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函,要求对涉案违法建筑处理到位;对违法扩建部分,根据职能职责调整,进一步联系指导娄星区及区相关单位,就有关整改措施尽快形成方案并执行到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关于刘中希、龙玉林举报违法建设的回复》;4.2018年11月7日娄底市规划局对刘中希的询问笔录;5.申请人向陈澎提交的举报信;6.被申请人向陈澎提交的《关于刘中希夫妇信访问题的情况汇报》;7.《强烈要求拆除非法营建住房及控违办不作为的报告》;8.《关于李圭华姐弟合伙非法营建私房的信访答复》;9.《关于刘中希等人举报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10.《要求核查娄城行罚字(2009)第33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真实性的报告》;11.《关于娄纪信转字〔2014〕29号转办单的回复》;12.《关于强烈要求拆除李桂华非法营建住房及禁止在生活小区养鸡卖鸡的报告》;13.《关于龙女士信访问题的回复》;14.《再次请求拆除非法营建住房的报告》;15.《关于刘中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答复书》;2.《关于刘中希、龙玉林举报违法建设的回复》;3.2018年5月14日对刘飞亮的调查笔录、李圭华与刘飞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4.《关于刘中希、龙玉林违章乱搭乱建的投诉报告》;5.《行政处罚书》;6.《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7.《关于李奎华违法建设的回复函》;8.《关于限期搬离物品的通知》及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9.《关于李圭华姐弟合伙非法营建私房的信访回复》;10.《关于处理李圭华违法建设的函》;11.《娄底市控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第2次会议纪要》(娄拆违纪要〔2012〕2号);12.《关于娄底市市区征地拆迁(征收补偿)、控违拆违安置职责调整和机构设置的通知》(娄编〔2012〕5号);13.《关于刘中希、龙玉林违章乱搭的投诉报告》和刘中希违建现状、外观照片;14.申请人提交的《来访登记表》。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是针对涉案违法建筑的建设情况、行政机关的执法查处情况以及下一步的处理意见和相关建议进行答复,只是按照法律规定将投诉的调查情况告知投诉人,并非最终定性结果,且该《回复》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系对申请人多次、重复的投诉举报的告知行为,该《回复》告知申请人涉案建筑系违法建筑,且娄底市城管局对涉案房屋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市规划局娄星区分局对涉案房屋的扩建部分采取了强制拆除手段,部分与房屋主体连成一体的,未一并拆除。虽然两部门确实存在执法未到位的情况,但被申请人已经于9月16日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函,要求对涉案违法建筑处理到位;对违法扩建部分,根据职能职责调整,将进一步联系指导娄星区及区相关单位,就有关整改措施尽快形成方案并执行到位,故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再次答复没有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1122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19〕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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