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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19〕第21号

  • 索引号:430S00/2019-033854
  • 发文日期:2019-12-05 16:37
  • 名称: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19〕第21号

申请人湘潭盛发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湘潭自然资源和规划

申请人2019年9月12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2014年7月10日审定的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和园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关于和园小区二期有关规划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和园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的调整是依申请的行政审批行为,原湘潭市规划局在申请人撤回调整申请的情况下擅自审定修改总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的行为。原湘潭市规划局擅自审定时违反规划条件出让合同及法定程序,系严重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以违法审定的总图为依据,称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向湘潭市住建局发出《复函》,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滥用职权。据此,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和园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复函》。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对和园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进行审定的行为合法,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复议期限。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1年12月7日,申请人与原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涉案土地用于和园小区项目建设。合同附具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25%。2012年2月28日,原湘潭市规划局依申请审定了和园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2013年7月15日,申请人办理了和园小区1#—7#栋及地下车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2013002127)。2014年,申请人办理了除4#、5#栋以外其余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4年6月24日,原湘潭市规划局对修改的和园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在门户网站上进行了批前公示。根据公示内容,调整后的建筑密度为25.39%。同年7月10日,原湘潭市规划局审定了修改的和园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2018年9月,申请人依据2012年2月28日审定和园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办理了4#、5#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19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复函》,告知和园小区4#、5#栋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已经生效,原总平面图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如需进行后续工程建设,应当依据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据此,2019年9月3日,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拟撤销为申请人颁发的4#、5#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2014年7月10日审定的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和园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2.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和园小区二期有关规划问题的复函》3.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及送达回执;4.《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6.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潭经开区和园小区4#、5#住宅楼修改规划公示》;7.《关于和园小区规划调整思路的请示》;8.《关于撤回调整和园小区规划总图的报告》;9.《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甲)》;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1.2012年2月28日审定的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和园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2014年7月10日审定的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和园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2.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和园小区二期有关规划问题的复函》3.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及送达回执;4.《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6.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潭经开区和园小区4#、5#住宅楼修改规划公示

本复议机关认为: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原湘潭市规划局审定的和园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及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以及陈述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申请人请求撤销和园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2.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关于申请人请求撤销和园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因后续向原湘潭市规划局提交了撤回申请,故不知道原湘潭市规划局作出审定行为,直至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才知晓原湘潭市规划局审定和园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的行为。但申请人仅提供了《关于撤回调整和园小区规划总图的报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该报告,且2014年6月24日,原湘潭市规划局对有关情况在门户网站进行了批前公示,故申请人的主张,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据此,原湘潭市规划局2014年7月10日审定和园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申请人于2019年9月12日才提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于2013年7月15日取得和园小区1#—7#栋及地下车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于2018年9月才申请办理4#、5#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关于4#、5#栋的许可已经失效。被申请人虽然以和园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已修改变更作出《复函》,告知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关于4#、5#栋的许可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对申请人权利义务并不产生新的不利负担,且该《复函》为行政机关内部商量函件,并非针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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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19〕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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