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无障碍浏览|

首页>信息公开>政策法规>以案释法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62号

  • 索引号:430S00/2019-035836
  • 发文日期:2019-12-20 14:50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62号

申请人李贤羡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0260XXGK《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重新答复)》(以下简称《重新答复告知书》),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重新答复告知书》避重就轻,仅公开了矿产资源方面收费及耕地开垦费等每年金额在几千万以下的内容,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岳麓区2000-2007年度,长沙市中心四区2000-2018年度出让、划拨、协议出让地块宗数,各宗土地名称编号与出让价款及缴款金额信息等内容,仅公开了划拨/出让地块的年度总宗数与面积,对于地块编号信息主张需要加工汇总,故不提供。被申请人存有长沙市各年度土地出让的相关数据,包括出让土地的编号、名称、面积、成交日期、价格、用途等详细数据,其对现成数据不予提供,反将数据加工为各年度土地出让宗数与总面积,回避其他实质性申请,还主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加工汇总信息,故不提供。关于出让地块已缴价款金额等信息,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称存有从财政局反馈的各地块价款缴款信息,但无各土地出让的其他具体数据,市财政局表示具体询问哪块地的缴款信息可以帮助查询,双方经办人都回避实质问题。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2000-2018年度长沙市中心四区、岳麓区2000-2007年度各方式出让土地宗数、名称编号、出让价款与缴款金额、罚款金额信息。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在收到长沙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重新答复告知书》,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00-2018年度长沙市国有土地出让宗数、协议出让宗数,划拨土地出让宗数及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被申请人已提供给申请人。且上述数据本身是需要进行加工、汇总的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直接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从便利申请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的角度公开上述数据,并不表明被申请人公开的上述信息是在履职过程直接制作或保存的。其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岳麓区2000-2007年的数据包含在长沙市整体数据中,划拨出让编号信息需要加工汇总,故不予提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实际土地出让收入,因由财政部门负责,故告知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相关信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一直由县(市、区)收取,被申请人并未保存相关数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重新答复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9年5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长沙市中心4区2000-2018年度、岳麓区2000-2007年度国土土地出让宗数,协议出让宗数,划拨土地宗数,各宗土地名称编号与出让价款,年度各出让方式各地块出让价款缴款金额,耕地指标交易款,耕地开垦费,罚没,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国有资产出租收入金额各多少”。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20190260XXGK《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部分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长沙市中心4区2000-2018年度、岳麓区2000-2007年度土地出让、协议出让、划拨土地各宗地块编号与出让价款,耕地开垦费,罚没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国有资产出租收入金额各多少等信息属于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故不予提供;其申请公开的出让各地块出让价款缴市财政国库金额、耕地指标交易款等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申请人不服,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9月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长府复决字2019〕第200《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被申请人作出的《部分公开告知书》内容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为由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答复。

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重新答复告知书》,向申请人公开了长沙市中心4区2000-2018年度、岳麓区2000-2007年度土地出让、协议出让、划拨出让的宗数与面积,2003-2018年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采矿权使用费、探矿采矿权价款,并告知申请人岳麓区2000-2007年的数据包含在上述数据中,不再加工重新制作,出让地块编号信息属加工汇总信息,不予提供;实际土地出让收入应以财政部门统计为准,建议向长沙市财政部门申请相关信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一直在县(市、区)局收取,被申请人无相关数据,同时被申请人未查询到国有资产出租相关信息。申请人于10月21日当面签收《重新答复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申请人2019年4月25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重新答复告知书》3.长沙市人民政府长府复决字2019〕第200《行政复议决定书》;4.湖南省财政厅2019〕第14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附表;5.长沙市财政局2019〕第187《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附表;6.2019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申请人2019年5月25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部分公开告知书》3.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4.重新答复告知书》5.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政发201487《关于委托代收市级发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通知》;6.查询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长沙市人民政府于9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10月9日作出重新答复告知书》,于10月21日送达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长沙市中心4区2000-2018年度、岳麓区2000-2007年度国土土地出让宗数,协议出让宗数,划拨土地宗数,各宗土地名称编号与出让价款,年度各出让方式各地块出让价款缴款金额,耕地指标交易款,耕地开垦费,罚没,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国有资产出租收入金额各多少”。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长沙市中心4区2000-2018年度、岳麓区2000-2007年度土地出让,协议出让,划拨出让的宗数与面积,2003-2018年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采矿权使用费、探矿采矿权价款,并告知申请人因岳麓区2000-2007年的数据包含在上述数据中,不再加工重新制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各宗土地名称编号,因该项信息属于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年度各出让方式各地块出让价款缴款金额,因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实际土地出让收入应以财政部门统计为准,建议向长沙市财政部门申请相关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国有资产出租信息,被申请人经查询,未查找到相关信息,并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出让价款、罚没、耕地指标交易款及2000-2002年度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采矿权使用费、探矿采矿权价款,被申请人在重新答复告知书》中并未进行答复,属于遗漏答复事项。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19〕21号)第四条规定:“备用金依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分级收存。中央和省审批发证的由省主管部门负责收存;市州审批发证的由市州主管部门负责收存;县(市)审批发证的由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收存。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收存,委托的范围、时限、方式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关于委托代收市级发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通知》规定:“……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决定统一委托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代收市级发证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由此可知,对于由被申请人审批发证的采矿权,2014年6月4日之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由被申请人负责收取,2014年6月4日之后,由被申请人委托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代为收取。故被申请人在未作区分的情况下,告知申请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一直在县(市、区)局收取,市局没有相关数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重新答复告知书》未告知申请人相应的救济途径,存在瑕疵,鉴于申请人已申请行政复议行使救济权利,故被申请人未告知的行为并未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在今后的工作中需加以改进。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重新答复告知书》违法

二、维持被申请人关于长沙市中心4区2000-2018年度、岳麓区2000-2007年度土地出让、协议出让、划拨出让的宗数,各宗土地名称编号,年度各出让方式各地块出让价款缴款金额,2003-2018年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采矿权使用费、探矿采矿权价款,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等的回复;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遗漏答复的出让价款、罚没、耕地指标交易款,2000-2002年度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采矿权使用费、探矿采矿权价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等信息重新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20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62号

10997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