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华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0588XXGK《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下文简称《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公开政府信息。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违法、错误,未提供给申请人实际申请与需要的内容,应予以撤销,并应重新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9年9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表》,申请公开:1.湖南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项目,长国用〔2006〕第025020号,长国用〔2009〕第000267号、长国用〔2010〕第091921号、长国用〔2010〕第091920号国土证有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2.湖南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项目,2009年、2010年两次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有关材料;3.2008-2010年雨花五金机电市场A区东北角土地出让招拍挂相关资料,缴纳收据或者发票;4.2004年以后雨花五金机电市场A区东北角土地调规审批通过的审批文件、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长国用〔2009〕第000267号国土证招拍挂的相关资料文件,划拨雨花五金机电市场项目土地629.99平方米给陈波、李杰的依据文件。
9月26日,被申请人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1.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已通过编号20180016XXGK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本次不再重复提供;2.湖南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项目修改出让合同是由土地权属方提出申请,才能依法依规办理;3.2008年雨花五金机电市场A区东北角土地未招拍挂,故无法提供缴款收据或者发票;4.雨花五金机电市场A区东北角土地目前尚未完成控规修改;5.无长国用〔2009〕第000267号国土证招拍挂的相关资料文件及划拨雨花五金机电市场项目土地629.99平方米给陈波、李杰的信息,故无法提供。10月9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邮寄申请人。10月10日,申请人签收了《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告知书》复印件;4.《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表》;5.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80088XXGK《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6.《湖南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规划设计图》;7.长国用〔2010〕第0919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8. 长国用〔2009〕第0002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9.土地登记审批表;10.长沙市建设用地单位地籍测绘成果;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答复书》;2.《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表》;3.《告知书》及邮寄送达凭证;4.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80016XXGK《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5.检索查询证明材料。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被申请人2019年9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10月9日寄出《告知书》,期间共计21个工作日,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湖南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项目,长国用〔2006〕第025020号,长国用〔2009〕第000267号、长国用〔2010〕第091921号、长国用〔2010〕第091920号国土证有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2.湖南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项目,2009年、2010年两次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有关材料;3.2008-2010年雨花五金机电市场A区东北角土地出让招拍挂相关资料,缴纳收据或者发票;4.2004年以后雨花五金机电市场A区东北角土地调规审批通过的审批文件、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长国用〔2009〕第000267号国土证招拍挂的相关资料文件,划拨雨花五金机电市场项目土地629.99平方米给陈波、李杰的依据文件。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被申请人告知已在原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80016XXGK《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告知,不再重复提供。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信息属于同一政府信息,且第1项信息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长国用〔2009〕第0002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的土地于2008年由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出让给陈波、李杰,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故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的时间应为2008年以后,而原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80016XXGK《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公开的均为2005年之前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故对于被申请人的主张,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湖南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项目2009年、2010年两次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有关材料,被申请人答复湖南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项目修改出让合同是由土地权属方提出申请,才能依法依规办理,属于答复模糊、事实不清。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第3项信息及第5项信息中关于长国用〔2009〕第0002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招拍挂的相关资料文件,由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与陈波、李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知,上述土地曾通过招拍挂出让给陈波、李杰,被申请人在仅以“陈波、李杰”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的情况下,告知上述信息不存在,未尽合理的检索义务,不符合上述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项信息,根据原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在20180088XXGK《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的五金机电市场2005年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知,涉案土地2005年时存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故被申请人告知五金机电市场A区东北角土地目前尚未完成控规修改,与事实不符。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项信息中关于划拨雨花五金机电市场项目土地629.99平方米给陈波、李杰的依据文件,由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与陈波、李杰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知,上述土地属于通过招拍挂出让给陈波、李杰,故被申请人告知该项信息不存在,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违法;
维持被申请人《告知书》中关于划拨雨花五金机电市场项目土地629.99平方米给陈波、李杰的依据文件的回复;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就第1-4项及第5项信息中关于长国用〔2009〕第0002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招拍挂的相关资料文件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