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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64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00666
  • 发文日期:2019-12-26 17:30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64号

申请人杨华

被申请人长沙自然资源和规划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编号:20190645XXGK)(下文简称《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公开政府信息。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逃避责任,故意不提供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的《告知书》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并应重新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9年9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项目有关的规划总平面图。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项目有关的规划总平面图,即受理编号2010081206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供应(方案)签报审批单备注2提及的规划总平面图,原话为“根据规划总平面图确定该宗地容积率为4.08”。

10月23日,被申请人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查阅20100812062号案卷档案中没有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故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10月28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10月29日,他人代申请人签收了《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告知书》复印件4. 长国用20100919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180088XXGK);6.《湖南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及其他相关资料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答复书》;2.《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3.《告知书》及邮寄送达凭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被申请人2019年9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10月28日寄出《告知书》,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项目有关的规划总平面图。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项目有关的规划总平面图,即受理编号2010081206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供应(方案)签报审批单备注2提及的规划总平面图,原话为“根据规划总平面图确定该宗地容积率为4.08”。被申请人告知:“经查阅20100812062号案卷档案中没有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故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检索截图或者查阅情况说明,且20100812062号案卷档案中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不能说明其他案卷档案中没有该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湖南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规划设计总平面图》、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180088XXGK)告知内容 “一、已提供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部分规划总平面图……三、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配件停车位数量和分布详见五金机电大市场规划总平面图”,可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项目有关的规划总平面图”是存在的,且被申请人之前已经向申请人提供了部分信息。被申请人出具的《告知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编号:20190645XXGK),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1226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19〕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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