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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6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18828
  • 发文日期:2020-01-16 10:48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6号

申请人何丹美

被申请人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株资规公开告知〔2019〕90号)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重新作出答复。本复议机关依法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株洲市201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项目的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被申请人作出《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株资规公开告知〔2019〕90号),未将株洲市201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项目(航空城科创园建设项目二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听证笔录及涉案项目的完整的补偿安置方案等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2019年9月30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了株洲市201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项目(航空城科创园建设项目二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听证会。10月10日,株洲市政府对株洲市201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项目(航空城科创园建设项目二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批复。

被申请人辩称:

株洲市201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项目(航空城科创园建设项目二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听证笔录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属于征地项目获批后征拆迁中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申请人此次申请公开的报批材料范围。被申请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9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株洲市201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项目的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报批前征地告知书、征地调查结果和听证笔录、勘测定界图、一书四方案等)。10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株资规公开告知〔2019〕90号),向申请人公开了(2019)政国土字第10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一书三方案、拟征地告知书、征地调查结果和放弃听证决议、勘测定界图,并告知了一书四方案中的供地方案及拟征地告知书的听证会笔录不存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信息公开申请表及EMS邮件交寄单(编号为1093309968224);2.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身份证明文件;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株资规公开告知〔2019〕90号);4.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信息公开申请表及EMS收件单(编号为1093309968224);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株资规公开告知〔2019〕90号)EMS交寄单(编号为1032233655734);3.答复意见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该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相关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征收与征地并非同一概念,不宜径行认定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听证笔录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征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且如果认为申请人申请不明确,应按照该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适当指导和释明,给予申请人补正机会,以符合合法、便民等原则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株资规公开告知〔2019〕90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补充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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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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