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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7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37330
  • 发文日期:2020-03-10 11:05
  • 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7号

申请人王喜灏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为20190777XXGK)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作告知。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2019年1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申请公开“长沙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6〕第49号、〔2007〕第61号、〔2007〕第64号)相对应的征用土地四至范围”的政府信息。2020年1月9日,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并获取了(2005)政国土资字第779号和(2005)政国土资字第780号审批单批准的勘测定界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公开告知超过法定期限,提供的两张图纸答非所问。

被申请人辩称: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所谓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实际上是省人民政府以〔2005〕政国土字第779、780号审批单批准用地的勘测定界图。被申请人认为,其告知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复议机关查明:

2019年1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申请公开“长沙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6〕第49号、〔2007〕第61号、〔2007〕第64号)相对应的征用土地四至范围”的政府信息。12月3日,被申请人签收相关申请。2020年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为20190777XXGK),并将(2005)政国土资字第779号、第780号审批单勘测定界图作为附件。1月8日,被申请人以EMS邮寄该告知书。

另查明,《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6〕第49号)载明:1.建设用地名称:远大路道路路幅用地;2.征用土地位置:马王堆街道办事处、东岸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7〕第61号)载明:1.建设用地名称:新世纪小区(本次腾地436.083亩);2.征用土地位置:芙蓉区东岸乡东屯村、西龙村、张公岭处,详见红线图。《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7〕第64号)载明:1.建设用地名称:温州商贸城;2.征用土地位置:芙蓉区东岸乡东屯村,本次腾地168.974亩,详见红线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挂号邮件交寄单(单号XA3983469143);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为20190777XXGK)及EMS收件单(单号1032980096934)。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6〕第49号、〔2007〕第61号、〔2007〕第64号)及收件单;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为20190777XXGK)及EMS寄件单(单号1032980096934);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沙市远大路二期(高岭路至红旗路)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的批复》(湘国土资函〔2006〕260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019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 2020年1月8日邮寄告知,超过了法定的答复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复议理由看,其公开申请指向的是三个公告所指具体建设用地项目的四至范围。长沙市人民政府第61号、第64号公告载明有关位置详见红线图,第49号公告未提及红线图。被申请人提供了第61号、第64号公告所依据的第779号、第780号征地批单中加盖了省政府征地审批专用章的勘测定界图(又称征地红线图),但没有对第61号、第64号公告提及的具体项目是否存在红线图作出说明;即使经检索没找到相应的红线图,或者当时公告的就是所谓的勘测定界图,亦应做出相应的必要的说明和告知,以增强申请人理解和信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告知行为程序违法。

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为20190777XXGK),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进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310


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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