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华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2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重新答复告知书》(下文简称《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提供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2008年1月3日审定的宗地总平面图(即长国土资信答复(2018)24号提到的宗地总平面图),被申请人答非所问,向申请人提供的宗地总平面图没有体现土地用途和容积率调整信息,其作出的《告知书》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告知书》,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2008年1月3日审定的宗地总平面图(即长国土资信答复(2018)24号提到的宗地总平面图),被申请人根据该时间信息进行查询,找到了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2008年1月3日平面图,并向申请人提供了该图。被申请人做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9年8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2008年1月3日审定的宗地总平面图(即长国土资信答复(2018)24号提到的宗地总平面图),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告知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不服,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理,长沙市人民政府认为长国土资信答复(2018)24号提到“根据市规划局于2008年1月3日审定的宗地总平面图”,故合理认为该涉案信息存在,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长府复决字〔2019〕2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另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向原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公开湖南弘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五金机电市场汇金公寓总平面图,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未查询到五金机电市场汇金公寓项目已审批总平面图。
被申请人依据长国土资信答复(2018)24号的表述,查找原国土资源局档案,找到了2008年1月3日加盖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总平面图,并向申请人提供。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杨华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及邮寄单;2.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通知书》;3.2019年9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4.长沙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5.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重新答复告知书》、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2008年1月3日平面图一张。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信息公开受理表》;3.长沙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180120XXGK);4.2019年9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5.长沙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6.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重新答复告知书》、邮寄单及送达回执;7.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190645XXGK);8.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2008年1月3日平面图及附建筑面积统计表宗地图一张。
本复议机关认为:
申请人申请公开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2008年1月3日审定的宗地总平面图,被申请人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要求,查询到2008年1月3日加盖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雨花五金机电大市场总平面图,尽到了合理查询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对信息公开行为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仅审查政府部门是否履行了信息公开的义务,申请人认为信息公开内容——平面图存在来源不明等问题,不属于本复议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12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重新答复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