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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11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37356
  • 发文日期:2020-04-08 11:35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11号

申请人:陆元国

被申请人: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依据已经失效的2010)政国土字第46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未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对申请人房屋补偿标准过低,对申请人房屋面积和安置人口数量计算错误,且未按法律规定进行送达,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

《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主体合法,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施程序完备,征地补偿费计算清楚,作出决定书的程序合法,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需要撤销的情形,且针对征地标准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0年3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0)政国土字第46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申请人所在地集体土地被申请人分两批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第一批于2011年实施,并于2012年支付了土地补偿款;第二批于2016年实施征收,申请人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2016年8月21日,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申请人所在村小组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支付了征地补偿费用1598.23432019年7月26日,征收办委托衡阳市大雁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测绘,并通过公证将测绘过程全程录像根据《不动产测量报告》,申请人房屋占地面积187.11平米,建筑总面积为502.36平米。11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预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已依法支付到位,因其仍未履行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的任务,被申请人拟对申请人采取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行政强制措施,告知申请人申请听证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于次日通过公证留置送达12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因其拒绝商谈拆迁补偿,拒绝拆迁交出土地,现依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3号)文件计算,其征拆补偿总费用按货币补偿方式为185.6721万元,按实物补偿方式为安置房面积440平米加补偿费用31.4321万元,并责令申请人自行拆除房屋及其他设施交出土地,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公证向申请人留置送达《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房屋所有权证》;2.《行政强制预先告知书》;3.《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2010)政国土字第46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及界址点成果表;2.《衡阳市城乡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计算表》、进账单;3.《衡阳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收据及《新桥6组土地及青苗结算单》;4.《不动产测量报告》《公证书》;5.陆元国常住人口信息;6.《行政强制预先告知书》《公证书》;7.《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公证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本案中,涉案项目征地虽经依法批准,但申请人未提交依法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证明材料,未提交《征收土地公告》和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提交《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所认定的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的费用计算依据。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明显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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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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