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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0〕第4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1006180
  • 发文日期:2020-07-28 08:24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0〕第4号

申请人李治国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书面回复《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单》(湘自然资信访〔2019〕0925号)相关信访事项并立案查处湖南农业大学原教学试验场项目征收补偿等问题。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未书面回复《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单》(湘自然资信访〔2019〕0925号)相关信访事项并立案查处。

被申请人称:

未对《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单》(湘自然资信访〔2019〕0925号)有关信访事项进行书面回复和立案查处,是因为相关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018年以来,省、市、区三级自然资源信访部门已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了意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9年9月3日,省自然资源厅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单》(湘自然资信访〔2019〕0925号),告知其有关信访事项已转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处理。迄今为止,被申请人未作出相应的书面回复。

2018年1月以来,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原省国土资源厅先后就相关信访事项作出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芙国土资访〔信〕处〔2018〕3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长国土资信复查〔2018〕9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湘国土资访核〔2018〕7号)。

近年来,关于湖南农业大学原教学试验场项目土地征收,申请人提出了大量信息公开申请及复议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湘01行终525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湘01行终735号)、《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湘8601行初857号)先后认定,申请人有关申请行为是对权利的滥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湘01行终525号)明确指出:“根据李治国的申请书、起诉状及庭审陈述,结合其短时间内大量、集中地进行申请、复议和诉讼,其诉讼的目的并不是进行权利的救济,而是通过申请、复议和诉讼,人为地制造争议,恶意消耗行政、司法资源,向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宣泄情绪、施加压力,借机发泄对湖南农业大学原教学试验场项目征收补偿有关问题的不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行政复议申请书》;2.《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单》(湘自然资信访〔2019〕0925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资料。

复议机关收集的: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湘01行终525号);2.《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湘01行终735号);3.《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湘8601行初857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就申请人提出的湖南农业大学原教学试验场项目土地征收信访问题,被申请人及本复议机关均出具过信访复查复核意见。对申请人本次信访申请,复议机关已转交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依据过往事实及法院相关判决,认定属于重复信访,不再答复,且信访答复与否并未对申请人原有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2月28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0〕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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