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本复议机关依法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东成大厦负二楼地下人防工程认定给开发商长沙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属产权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作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098XXGK),但对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答非所问。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098XXGK)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0年4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东成大厦负二楼地下人防工程认定给开发商长沙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属产权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证明地下人程的建设成本没有摊入商品房,国家没有给予优惠,是开发商独立出资修建的)。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098XXGK),告知有关法律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不动产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事项,经审查核实,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予以登记并颁发此证;有关事实依据是:(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并告知申请人此类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还告知了相关资料的具体查询方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2.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098XXGK);3.行政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098XXGK)及EMS交寄单(编号为1032886211434);3.《不动产登记情况表》及《长沙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4. 行政复议答复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的复函》(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中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按有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规定申请获取。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098XXGK)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4月8日作出的《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098XXGK)。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