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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15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1006245
  • 发文日期:2020-07-28 09:59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15号

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街道办事处新街村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怀国用(2002)字第出69号、怀国用(2007)第出3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违法,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位于怀化市石门市场东侧的30亩土地属于申请人的集体土地。被申请人在《土地征用协议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且未提交该协议原件的情况下,错误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颁发怀国用(2002)字第出69号、怀国用(2007)第出3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6600万元。

被申请人辩称: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时限规定,依法应不予受理。被申请人颁发怀国用(2002)字第出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怀国用(2007)第出3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复议机关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

本复议机关查明:

1998年12月,因怀化市城东学校等项目建设需要,经湖南省人民政府(98)政土字第684号、第840号《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审批单》批准,征收怀化鹤城区坨院办事处坨院村部分土地,案涉原石门乡新街村一组(老三组)煤炭冲土地位于该批单征收土地范围内。1999年12月27日、28日,怀化市东郊建筑公司与新街村三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和《征用土地协议书》。2000年4月11日,因城市规划修编的原因,前述两征收审批单项目红线位置部分移动,两批单重新核发为(98)政土字第684、8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审批单》,总用地面积不变。

根据2002年3月怀化市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怀城新管【2002】1号),2002年3月1日,原怀化市城东新区管委会与原怀化市东郊建筑公司就征收石门乡新街村一组(因行政区划调整,原新街村三组变更为新街村一组)煤炭冲土地置换一事达成了协议,原新街村一组煤炭冲30.7亩土地因已批准建设富发大市场,双方同意以富发大市场后面地块进行置换;置换用地面积共计40.729亩(其中道路面积10.70亩,金海路占地4.163亩)。纪要同时明确,置换用地国土办证由东郊公司自行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土地出让金,如文件精神规定允许返还,则返还给东郊建筑公司。2002年3月怀化市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返还东郊公司土地出让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2002年4月3日,(2002)怀政地出字第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出让20018.825平方米土地给怀化市东郊建筑公司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出让总金额668068元。同日,怀化市国土管理局与怀化市东郊建筑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1),将位于石门市场东侧上述置换面积土地出让给东郊建筑公司。同年4月4日,怀化市东郊建筑公司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并提交了(2002)怀政地出字第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同日地籍调查表显示,界址标示一栏有界址点号,界址线临宗地、本宗地指界人分别由新街村第三村民小组、怀化市东郊建筑公司盖章确认,地籍调查员为胡伟、恽祥、谭翔。同日,编号(2002)出69号土地登记审批表由谭翔初审、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次日发证批准机关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办理予登记手续,东郊建筑公司取得置换后地块面积20018.825平方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怀国用(2002)字第出69号。

2007年6月1日,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怀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将原位于石门市场东侧的20018.82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更名至该公司名下,理由是东联建设无开发资质,东联建设与东联房地产均为李传东私营企业。同年6月13日,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其变更登记申请,经初审、审核、批准,由怀化市政府为其换发了怀国用(2007)字第出3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土地使用权人更名为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外,其它登记事项均未变化。

同时查明:煤炭冲一组30亩土地征收补偿费由东郊建筑公司按照1999年与新街村三组征地协议约定方式予以了支付。置换富发大市场以南地块,于2003年7月14日由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通告(鹤政函【2003】36号),同年8月7日,由城东新区管委会与新街村村委会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并支付补偿款。另:东郊建筑公司系1993年经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传东,2002年12月公司被吊销。2001年8月31日,李传东、李述成父子二人经怀化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东联建设有限公司注册。2006年9月1日,李传东、李述成父子二人再次经工商注册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另:新街村一组曾委托李先构、李先烈等五人查明新街村民组土地纠纷。李先构于2018年5月9日省巡视组举报“2000年至2006年新街村一组原组长李传东先后采取欺骗该组土地数49亩左右”问题,举报件转至原怀化市国土资源局鹤城区分局处理,该局于2018年5月14日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石门新街一组李先构家中送达给李先烈,对他们反映的问题一一作出回复,并向其告知了怀化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6月25日向怀化市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怀国用(2007)第出3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8年9月19日,原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对李先构的信访复查进行了回复,再次告知其怀化市人民政府已于2007年6月25日向怀化市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怀国用(2007)第出3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2002)出69号《土地登记审批表》;2.怀化市东郊建筑公司《土地登记申请书》;3.《地籍调查表》;4.(2002)怀政出字第21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5.1999年12月27日《土地征用协议书》;6.1999年12月28日《征用土地协议书》;7怀国用(2007)第出3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8.关于返回《怀化市商品交易中心》土地出让金的报告。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98)政土字第68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审批单》;2.(98)政土字第8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审批单》;3.(98)政土字第684、8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审批单》;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1);5.(2002)怀政出字第21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6.(2002)出69号《土地登记审批表》;7.(2007)出367号《土地登记审批表》;8.怀化市东郊建筑公司《土地登记申请书》;9.怀化市东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登记申请书》;10.怀国用(2002)字第出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1.《地籍调查表》;12.怀国用(2007)第出3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3. 李述成《声明》;14.怀化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中心窗口业务受理单;15.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16.怀化市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怀城新管【2002】1号);17.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通告(鹤政函【2003】36号);18.新街村一组对李先构等五人委托书;19《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关于返回《怀化市商品交易中心》土地出让金的报告;21. 怀化市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区内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报告(怀城新管【2002】15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为国有的,属于全民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后,由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本案中,新街村一组煤炭冲土地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后,由东联建筑公司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因煤炭冲地块已规划为富发大市场建设,故怀化市城东新区管委会协调将东联建筑公司已支付土地补偿的地块予以调整,并经市政府(2002)怀政出字第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同意,将置换后的富兴大市场以南地块出让给东联建筑公司,原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与东联建筑公司签订了调整地块后的出让合同。据此,东联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清晰。

《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修改)第六条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第十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本案中,怀化市人民政府颁发怀国用(2002)字第出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怀化市东郊建筑公司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有怀化市国土管理局组织进行了地籍调查,权属来源方面有(2002)怀政地出字第21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1),案涉宗地出让金有城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领导批示同意返还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但因宗地迟至2003年7月方发布征地公告实施补偿,故在土地登记时并无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亦没有进行宗地公告。因此,复议机关认为,颁发怀国用(2002)字第出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清晰,但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怀国用(2007)第出第3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对相同地块在怀国用(2002)字第出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注销后颁发的新证。在怀国用(2002)字第出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后,申请人即丧失该对案涉地块享有的物权权利。因此,申请人与颁发怀国用(2007)字第出第3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无权就颁发该证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李先构受新街村一组(属新街村村委会)委托查明案涉争议土地所存纠纷,曾向中央驻湖南省巡视组举报。2018年5月14日,怀化市国土资源局鹤城分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已明确告知了信访人李先构的怀国用(2007)第出3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事实。申请人李先构知晓信访结果时已经知道怀化市人民政府颁发怀国用(2007)第出3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未在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后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本案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申请人颁发怀国用(2002)字第出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怀国用(2007)第出3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故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土地征用协议》不是土地登记时必备的材料,不是本案土地登记复议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颁发怀国用(2002)字第出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关于被申请颁发怀国用(2007)第出3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

三、驳回申请人有关赔偿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17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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