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萼超
申请人:王小龙
申请人:李小郴
申请人:邱朝阳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就中建梅溪湖中心三期项目作出准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430101202020080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对中建梅溪湖中心三期项目重新审批。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对中建梅溪湖中心三期1号楼、2号楼、19#、20#、05地块地下室、19#20#地下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期项目”)作出准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中建梅溪湖项目对外宣传资料、住宅产品手册等与被申请人在官网上公布的三期项目批后公示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符合。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准许行政许可未依法进行批前批后公示,也未在批后公示中体现规划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前后对比情况,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未真正重视公众意见,致使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辩称:
中建梅溪湖中心三期项目为首次报批。申请人诉请本次审定的总图有违该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没有事实依据。作出案涉行政许可前,被申请人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广泛听取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许可程序合法,申请人的主张适用法律错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作出前,对总平面图的持续修正、优化并不属于“对经依法审定的总平面图的修改”的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中建梅溪湖中心项目系湖南中建信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对梅溪湖路南侧梅溪湖G地块的开发建设项目,该项目共三期,为分期报建。梅溪湖G地块划分为G-05、G-06、G-07、G-08、G-10五个编号地块,一期、一二期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已建成,三期(编号G-05、G-10地块)为涉案项目地块。
2012年12月18日,中建信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原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301042012B02350),合同约定出让岳麓区梅溪湖G地块(G-05、G-06、G-07、G-08、G-10地块),并附具规划设计条件书,其规划要求G-05地块用地性质为住商用地(RC,住商比≥4.5:5.5),容积率≤6.3,建筑密度≤50%(参考值), 建筑限度高250米(参考值),绿地率≥25%(参考值);G-10地块为商业金融用地(C2),容积率≤0.6,建筑密度≤25%(参考值),建筑限度高24米(参考值),绿地率≥40%(参考值);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商住比例及社区办公、物业管理、托幼、站厕等配套设施选址可在五个地块内整体平衡和统筹布局。2013年4月16日,原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向湖南中建信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核发梅溪湖G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规[地]字第长先出[2013]0013号)。
2019年3月7日,长沙市发改委准予三期项目备案申请。5月29日,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局审定三期项目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上显示G-05地块用地性质为RC(住商用地),住商比为4.5:5.5,容积率6.3,建筑密度50%, 建筑高度250米,绿地率25%;G-10地块用地性质为C2(商业金融用地),容积率0.6,建筑密度25%,建筑高度24米,绿地率40%。9月3日,三期项目三维数据模型数据制作并入库。10月17日,被申请人在门户网站对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依法进行了批前公示。10月20日至10月25日,在项目现场对上述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依法进行了批前公示。
2019年10月23日至25日,86位梅溪湖中心一二期业主向被申请人提出反对《中建梅溪湖中心三期批前公示》的听证申请。11月4日,被申请人向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将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予以反馈。包括39份书面反馈意见和171条网络反馈意见。11月19日,被申请人依据梅溪湖中心一二期业主申请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一二期业主对教育、交通、日照等规划设计的意见建议。11月20日,被申请人就听证会内容,对业主诉求中涉及方案审批相关问题及其他问题予以回复,形成听证报告。11月21日,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局认为本次总图方案审批程序合法,技术审查和政策审查均符合要求,对前期小区的生产、生活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该听证报告所载内容。
2020年2月26日,被申请人就三期项目进行批后公布,同意按中建梅溪湖中心三期工程方案所报方案进行深化和优化设计。因核查日照指数后,发现G-05地块新建建筑对G0708地块二期住宅1号楼日照有影响,故湖南中建信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将2号楼以中心点逆时针旋转1.7度。旋转后2号楼轮廓最大偏移值为0.99米。3月10日,湖南中建信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就涉案项目日照要素进行分析,出具分析报告,确认涉案工程规划许可涉及的总图布置满足日照要求,G0708地块1号楼日照满足日照规范要求。该总平面图经被申请人审查,确定各要素满足城乡规划的技术条件后,于2020年3月11日,对三期项目总平面图进行批后公布,同意按所报方案进行深化和优化设计。原2020年2月26日审定的总图、单体方案及其方案审查单收回作废。公布的总平面图中,总建筑面积、绿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均与2月26日公布的总平面图一致。3月17日,湖南中建信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三期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证、经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等全部资料。
2020年4月7日,被申请人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指标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该审查报告载明各项指标均符合土地出让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书。4月9日,被申请人颁发三期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0101202020080),并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建设工程规划定点红线图、经审查批准的建筑施工图、日照分析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前公示;2.针对中建信和地产在梅溪湖G05地块(中建梅溪湖三期)规划设计方案公示的异议申请书;3.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建筑方案审查通知单(案卷编号:20200021XDJF2-0)及公布的总平面图;4.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建筑方案审查通知单(案卷编号:20200030XDJF2-0);5.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听证笔录;6.售楼部阳光公示图、售楼部沙盘展示;7.住宅产品手册。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2.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书(建筑类)(案卷编号:20120221XDGH1);3.湖南湘江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编号[2019]018);4.日照分析报告书(总图)(案卷编号:20200028X5-2)、日照分析报告书(单体)(案卷编号:20200021X5-1);5.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公示反馈意见书、网上公示资料;6.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批前公示照片;7.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听证笔录、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报告;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规[地]字第长先出[2013]0013号);9.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建筑方案审查通知单(案卷编号:20200030XDJF2-0)及总平面图(审定的最终版本);10.建设工程现状地形图、放线、定位红线图、竣工测量结果报告单(案卷编号:20200030ZJFW6);11.建筑定位红线图;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0101202020080)、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建设工程规划定点红线图、经审查批准的建筑施工图;13.长沙市轨道交通沿线两厢建设项目建设回意见表;14.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15.三维景观视线分析成果入库确认单;16.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复核表;17.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容量指标核查表;18.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经济指标复核表;19.用地红线图、土地出让合同;20.2月26日公布的总平面图、3月11日公布的总平面图;21.规划参考图;22.关于反对《中建梅溪湖中心三期批前公示》的听证申请、申请函。
本复议机关认为: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本案审查的焦点是被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受理申请的机关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湖南中建信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了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证、经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法定材料及其他全部资料。经审查,该项目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据此被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本案被申请人向湖南中建信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了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等内容,附有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建设工程规划定点红线图等要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许可决定前依法将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门户网站和项目现场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限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根据一二期业主的要求,被申请人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已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并对利害关系人的主要诉求涉及到方案审批的相关问题及其他情况予以了具体回复,符合《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规定。后对三期项目总平面图进行两次公布,并未构成对总平面图的实质性修改,也未侵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无需再次公示。申请人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认为湖南中建信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就中建梅溪湖项目对外宣传资料、交付一二期业主的住宅产品手册等与中建梅溪湖项目的修建性详细性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符,涉及虚假宣传,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查范围,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申请人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就中建梅溪湖中心三期项目作出的准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430101202020080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