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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0〕第5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1013315
  • 发文日期:2020-07-26 08:23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0〕第5号

申请人:李启长

申请人:黄泽金

申请人:黄长城

申请人:黄长芳

申请人:李兵

申请人:李启福

被申请人: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拟征地告知书》。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光明村腊下洞组各自宅基地上建有房屋一处,因“郴州市路桥工程机械制造(2017储备地块三十一)”项目建设的需要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该征地公告后即按照该公告内容实施征地行为,已对申请人产生强制性,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且该公告作出后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批文等相关征地手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申请人等被征收一方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

申请人宅基地或其地上房屋未位于该《拟征地告知书》的拟征地范围内,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申请人。其申请撤销《拟征地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间。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镇光明村腊下洞组各自宅基地上建有房屋。2016年5月3日,原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拟征地告知书》,拟征地用于郴州市2017年储备地块三十一。

另查明:申请人的房屋均在“郴州市2017年储备地块三十”范围内,不在“郴州市2017年储备地块三十一”内。郴州市2017年储备地块三十一现已更名为郴州市2019年第十五批次(郴州市经开工业地块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土地证;2.《拟征地告知书》;3.《关于地块更名的情况说明》。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权籍图;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3.《拟征地告知书》及张贴照片。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本案中,《拟征地告知书》属于征地报批之前征地预公告,是原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征地报批前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告知并确认拟征地土地相关情况的文件,是征地报批程序中的过程性文件,内容尚不具有确定性,并不产生征地的法律效果,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其法律效果会被最终的行政决定所吸收。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26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0〕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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