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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0〕第6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1013317
  • 发文日期:2020-08-07 08:28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0〕第6号

申请人:王喜灏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0672XXGK),要求确认其违法并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本复议机关查明,2019年10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长沙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7〕第155号’相对应的征用土地四至范围”。2019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190672XXGK),公开了(2005)政国土字第779号、780号审批单及红线图。2020年1月16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4号),确认被申请人未及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4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开了(2005)政国土字第779号、780号审批单及勘测定界图等系列信息,并以文字说明《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并未有红线图,《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中告知的详见红线图即为审批单附具的勘测定界图。5月21日,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4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5月26日,本机关以重复申请复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湘自然资复不受字〔2020〕第3号)。

另查明,3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开了(2005)政国土字第779号、780号审批单及勘测定界图,并以文字说明《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并未有红线图,《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中告知的详见红线图即为审批单附具的勘测定界图,此告知书于5月29日送达至申请人。被申请人所作的三次《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均为20190672XXGK。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说明理由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要求提供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要求公开申请人已经知晓的政府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答复的;……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就‘长沙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7〕第155号’相对应的征用土地四至范围”相关信息进行了多次公开告知与说明,已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7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驳字〔2020〕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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