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信息公开>政策法规>以案释法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20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1013333
  • 发文日期:2020-08-11 08:46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20号

申请人张峰

被申请人: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2019年6月6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关于“对张峰请求查处南湖新区管委会违法征收”事件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并要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书面告知申请人查处结果。2019年9月11日,本复议机关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湘自然资复驳字201915号),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1月2日,申请人因不服本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湘自然资复驳字201915号)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5月28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0)湘8601行初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湘自然资复驳字201915号),责令本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张峰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2020年6月8日,本复议机关收到(2020)湘8601行初32号《行政判决书》。现本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认为岳阳市南湖新区天灯委会天灯咀存在非法征收和占地行为,寄交《查处申请书》要求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错误、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辩称:

收到《查处申请书》后,被申请人将案件交由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新区分局调查办理,并授权南湖新区分局根据调查情况报经我局同意后直接回复申请人。经核查,未发现申请人所提到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9年3月26日,申请人分别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和被申请人提交《查处申请书》,称其合法房屋未在“天灯咀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岳阳市南湖新区管委会违法征地,请求依法查处。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通过湖南12336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平台,于3月29日将该申请书转交至被申请人办理。5月21日,原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南湖新区分局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其上载明:根据岳阳市规划局南湖新区分局出具天灯咀棚改二期项目征拆红线的情况说明和(2017)政国土字第1937号省政府批文,二期用地共802亩,其中经批准征收面积为567.7亩,原国有土地收回约80.9亩,剩余的153.4亩尚未报批拟用于休闲公园建设地类主要是水面和部分集体建设用地,水面保留,建设用地用于绿化关于未报批土地上房屋,项目指挥部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首先由户主向指挥部提出《关于请求对本人房屋征购的报告》的申请后,才能实施征拆。你户由你委托父亲张友成向项目指挥部提出申请,依据相关规定签订了补偿协议并领款。经过调查发现,由于是户主主动提出提前征收,不是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征拆,属于个人行为,所以岳阳市南湖新区管委会违法征收不成立。

另查明: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南湖景区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被申请人实施了包括“天灯咀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内的一系列项目征地拆迁。申请人房屋在“天灯咀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周边,但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亦不在岳土网挂(2017)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出让公告对应的宗地范围内。未报批(未征收的土地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上房屋按照户主自愿申请的原则,按照湘政函2014113号及岳政办发201521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2017年12月20日申请人之父张友成代申请人与南湖新区天灯咀(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拆指挥部签订了《天灯咀(二期)棚改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意指挥部收购申请人房屋。

申请人不服补偿安置协议,以岳阳市人民政府、南湖新区管委会、南湖新区求索街道办事处和原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南湖新区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申请人房屋与其父张友成的房屋系一同购买的一栋两间房屋,其父张友成是两间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两间房屋无产权登记,亦无明确的产权区分。南湖新区天灯咀(二期)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拆指挥部为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4〕113号)文件的标准,对房屋进行收购。申请人父亲与南湖新区天灯咀(二期) 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拆指挥部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实为房屋收购协议。之后,申请人父亲领取了补偿款,并将房屋交由指挥部处理。申请人亦于2018年1月8日出具《委托书》,委托其父办理天灯咀二期拆迁款领取的相关事宜。法院认为征拆指挥部与申请人签订房屋收购协议的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收购标准是自愿协商,并未违反行政法的公平合理及比例性原则,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协议合法有效,最终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原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南湖新区分局2019年5月27日向申请人再次作出《回复》其内容在5月21日《回复》的基础上增加调查结果“没有报批的土地上未实施动工建设,故不存在非法占地。”经本复议机关调查,本案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回复》,实为2019年5月27的《回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天灯咀征收后卫星图片复印件;2.岳土网挂(2017)14、15、16、17、1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3.庭审笔录一张;4.红线图二份;5.南湖新区分局作出的《回复》;6.身份信息;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二份;8.房屋坐标图及房屋拆迁前后图片复印件;9.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0)湘8601行初32号《行政判决书》。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关于“对张峰请求查处南湖新区管委会违法征收”事件的回复》;2.查处申请书;3.《关于请求对本人房屋征购的报告》及委托书;4.被拆迁房屋合法性认定表;5.关于天灯咀半岛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征拆红线的情况说明;6.岳阳市人民政府《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审批单》、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政国土字1937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7)政国土字94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7.《天灯咀二期棚改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份;8.人口调查认定表、户口登记卡、结婚证;9.拆迁补偿安置计算表、拆迁房屋丈量登记表、装修情况调查登记表;10.付款收据;11.湖南12336自然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表;12.相关红线图3份;13.申请人房屋位置图;1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1号《行政判决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第十五条规定: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一)发生在县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第十七条规定: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第十九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的,应当将原因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举报人。土地管理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组织土地监察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为便于案件的办理,根据属地原则,将该案交由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湖新区分局调查办理,并经被申请人同意后直接回复申请人。南湖新区分局对申请人所做回复视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确认申请人房屋不在天灯咀(二期)棚改项目征地范围之内,申请人的房屋拆除并非征地拆迁,而是申请人与南湖管委会履行房屋收购协议的行为,系另一法律关系。房屋收购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该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已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故并不存在违法征收申请人房屋的问题。天灯咀(二期)棚改项目征地部分已获审批,经调查也不存在非法占地情况。被申请人授权南湖新区分局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调查后作出《回复》,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对申请人所做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11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20号

1367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