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湘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12XXGK),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植基社区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拆迁事宜,植基社区60号令拆迁人员名单属于由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保管,要求被申请人如实公开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植基社区2003年—2008年4月内60号令拆迁人员名单,另附植基社区60号令项目人口安置费发放570人的人员名单。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经系统检索项目名称关键词,未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故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未制作保存,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0年4月17日,申请人在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问政互动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以在线答复的方式申请公开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植基社区2003年—2008年4月内60号令拆迁人员名单。同日,被申请人受理该申请,以“植基社区”、“植基社区名单”为关键词检索查询,均未显示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植基社区2003年—2008年4月内60号令拆迁人员名单信息。2020年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制作保存,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另查明:植基村隶属于长沙市开福区原新港街道的集体经济组织,现并入青竹湖街道,植基村位于原新港街道南端,东邻京广铁路,西至芙蓉北路,南邻长石铁路与秀峰街道湘粤村,北与金盆丘社区相邻。植基村按60号令拆迁主要项目包括青竹湖大道、保税物流、港口二期、恩瑞物流、新北站、重建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12XXGK);2.《关于开福区原新港街道植基村债权债务清查专项审计报告》;3.60号令项目安置费明细表;4.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5.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信息公开申请表》、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问政互动平台截图;2.检索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植基社区按60号令拆迁包含多个项目,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确认的前提下,仅以“植基社区”“植基社区名单”为关键词至其档案中心进行检索,检索方式失当,未能尽到检索义务,据此得出所认定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结论,证据不足。另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需要行政机关进行分析、加工、汇总的信息,被申请人应予以告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12XXGK),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