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贵成
申请人:徐仲平
被申请人: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按要求公开申请人所申请信息。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房屋及地上物因武广耒阳新城片区开发建设项目被征收,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房屋及其所在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及相关文件。申请法定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仍未作出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0年6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以书面方式公开申请人房屋及其所在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及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包括市、县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单或请示文件以及省国土部门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一书四方案或三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或供地方案);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征地告知、确认及听证材料;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情况的说明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和审核表等。6月17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邮寄的《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7月21日,本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7月23日,本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湘自然资复告字〔2020〕第19号)。7月29日,本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湘自然资复答字〔2020〕第31号)。经电话联系确认,7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书。截至本复议决定作出之日,本复议机关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行政复议申请书;2.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3.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湘自然资复答字〔2020〕第31号);4. EMS邮寄单(编号:1031142179834)。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不作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属于上述法律规定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