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红艳等12人(申请人名单附后)。
复议代表人:刘红艳
复议代表人:刘慧贤
被申请人: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刘忠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对<异议书>的回复意见》(以下简称《回复意见》),要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将(2015)建批字第018号《村(民)民商住用地批准书》中的“土地使用者”栏中的“刘忠武”变更为“刘忠武等13人按份共有”,或者赔偿申请人因房屋被强拆的相关安置补偿费用。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0年6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书》,要求将(2015)建批字第018号《村(民)民商住用地批准书》中的“土地使用者”栏中的“刘忠武”变更为“刘忠武等13人按份共有”或者出具情况说明。2020年8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意见》,说明了该宗安置地的使用权人为被拆迁的房屋使用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其他家庭并不享有按份共有使用权,并且在申请人能依法提供对刘忠原被拆迁房屋享有共有所有权及其土地享有共有使用权的依据资料时,被申请人可以为申请人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投诉、举报、检举和反映问题等事项的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将处理情况予以告知,且告知行为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审查后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四)未设定申请人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说明性告知行为及过程性行为。”行政机关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的,可以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本案中,《回复意见》向申请人说明了2014年1月1日前后对拆迁的安置方式;在经过查询后,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并非申请人,以及对该房屋已经进行了补偿作出说明。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意见》仅是对该宗安置地的使用权人进行的说明,该告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申请人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27日
附:行政复议申请人名单:
刘红艳 刘志宏 李赛男 刘彦圣 伍 鹤 刘慧贤
刘星宇 李英姿 李竹青 刘李芳 范冰洁 范冰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