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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25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2004179
  • 发文日期:2020-08-28 11:21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25号

申请人刘宏辉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公开长沙市2003年至2020年按照基准对应日各用途基准地价参照取值表和每相邻基准对应日存在的地价指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未依申请人要求给予回复。

被申请人辩称: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203XXGK)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0年5月14日,申请人通过邮局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6年《长沙市市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图》、2020年《长沙市市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图》,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公开长沙市2003年至2020年按照基准对应日各用途基准地价参照取值表和每相邻基准对应日存在的地价指数。2020年6月1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延期答复告知书,延期至2020年7月10日前予以答复。

2020年7月6日,被申请人邮寄送达《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203XXGK)。告知书称申请人申请获取的第一、二项信息属于公开范围,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公开。申请人申请的第三项信息属于需要进行制作、分析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不予提供该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203XXGK);2.市规划局信公开(2020)信公开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延期答复告知书;4.邮寄单。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市规划局信公开(2020)信公开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市规划局信公开(2020)信公开0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市规划局信公开(2020)信公开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延期答复告知书邮寄单;5.告知书邮寄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三项政府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而是需要被申请人根据国家有关基准地价规程,按照专门方法和程序进行制作、分析,再由专业技术人员作出专门解释。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203XXGK)第三项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申请双方对第一、二项告知无异议。答复期限等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0203XXGK)。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28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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