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严飞跃
被申请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与黄金和、黄华于2010年9月7日签订《住房买卖合同》,黄金和、黄华于当时将房屋实际交付申请人居住使用至今,双方的交易行为远早于房屋限购政策长政办函〔2018〕75号、长住建发〔2017〕71号出台时间。双方所签《住房买卖合同》不应受前述限购政策影响。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符合限购政策的购房条件为由,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于法无据。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005060002、202005060003)并受理申请人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依法查验申请材料,审查申请人购房资格,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及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相关规定,认定申请人的转移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不予受理,所作出的编号为202005060002、202005060003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0年5月6日,申请人和房屋产权人黄金和、黄华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提交了如下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权证号:20190149519)、不动产权证书(权证号:20190122806)、严飞跃身份证复印件、黄金和身份证复印件、黄华身份证复印件、黄金和与严飞跃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黄华与严飞跃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落款时间均为:2010年9月7日)。同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符合长政办函〔2018〕75号、长住建发〔2017〕71号文件有关规定为由,向黄金和、严飞跃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005060002),向黄华、严飞跃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005060003)。长沙市不动产登记隶属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另查明, 2017年5月20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住建发〔2017〕71号文)。该文件规定:“对在限购区域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凭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限购1套商品住房”。2018年6月2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该文件规定:“在本市稳定就业且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连续缴纳24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2018年7月4日,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出台《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 “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细则>的通知》(长国土资政发(2018)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关于限购政策执行时限问题:从2018年6月26日起,严格执行‘长政办函〔2018〕75号’文件(一)2018年6月26日之前已完成如下工作的,按之前的限购政策执行1.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申请平台完成网签的,或已在不动产登记预约平台完成预约的;2.买卖双方已实际成交,并能提供银行流水确认的;3.通过省、市公积金贷款审批,省、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的。”上述三个文件对有关限购政策做出了规定。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手房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显示:“不动产中心登记应提供材料: 1.长沙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8.符合限购政策的资料。如户口簿、结婚离婚证、出生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社保、个税缴纳证明等。”该申请材料清单未提及网签材料、银行流水等相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交证据:
1. 严飞跃身份证复印件;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005060002);3.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005060003);4. 住房买卖合同(严飞跃与黄金和);5. 住房买卖合同(严飞跃与黄华);6. 湘(2019)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49519号;7. 湘(2019)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22806号。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430100MB18615663);3.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号);4. “我要买卖二手房”二手房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应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在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各相关办理事项,一次性收取所需全部材料,进行一次性录入、自动分发各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化技术支撑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3.5.1条第一款规定:“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长住建发〔2017〕71号、长政办函〔2018〕75号、长国土资政发〔2018〕87号三个文件对限购政策所需材料已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明确限购政策所需具体资料,即以申请人不符合长政办函〔2018〕75号、长住建发〔2017〕71号文件有关规定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属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编号:202005060002、202005060003)。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