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小毛
被申请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舒怡苏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不立案受理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2条之规定将舒怡苏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行政立案处理,涉嫌犯罪的部分行政移送司法机关侦查的举报报告》。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8日签收,至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之日,仍未做出任何回复。请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确认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违法用地查处的属地管辖原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因无管辖权而批转至资阳区自然资源局予以处理,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0年7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2条之规定将舒怡苏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行政立案处理,涉嫌犯罪的部分行政移送司法机关侦查的举报报告》。7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邮件。7月22日,被申请人批示“请资阳区分局局长阅处”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转至资阳区自然资源局。7月28日,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8月17日,资阳区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提交《对舒怡苏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农庄的调查整改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未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关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2条之规定将舒怡苏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行政立案处理,涉嫌犯罪的部分行政移送司法机关侦查的举报报告》;2.邮寄单;3.行政复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分管局领导批示;2.市卫片办《督办通知》;3.资阳区自然资源局《对舒怡苏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农庄的调查整改情况说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规定:“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第十五条规定:“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一)发生在县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的,应当将原因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根据属地管辖将该举报事项转办至资阳区自然资源局进行调查处理,但被申请人在线索转办后未及时将转办情况告知申请人,亦未明确要求转办机关告知举报人调查结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中应当予以重视并加以规范完善。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将转办行为告知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告知申请人调查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