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兴元
被申请人: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所在区域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复文件、征地报批材料、征地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给予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
物流信息显示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通过邮寄送达了申请材料,但因客观条件限制,即答复人传达室在装修,物业在收到邮件后一直未将相关材料送达至相应职能部门。
相应职能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查找相关材料,及时作出了答复,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在职杈范围向申请人公开了其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告知了其相应信息因不存在而无法提供及负责相应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答复。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0年7月24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书面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复文件、征地报批材料: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勘测定界图及红线图;征地相关材料: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文、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7月27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邮件。9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本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于9月18日,被申请人制作并送达了《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株自然资公开告知〔2020〕92号),书面告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传达室装修,物业在收到快件后,未及时将快件送达办公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查找相关资料,经调查核实,因报批无需供地方案,故无此资料;公告发布期间,无村民申请听证,故无听证笔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无另外的批准文件;所申请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和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请与铜塘湾街道办事处财务所和建设村村委会联系。其他资料已提供。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株自然资公开告知〔2020〕92号)未指出所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寄拍照及签收截图。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信息公开申请表;2.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株自然资公开告知〔2020〕92号);3.国内标准快递邮寄凭证;4.《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0)政国土字第371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5.补充耕地方案、补充耕地确认信息单;6.拟征地告知书、三一重工株洲基地(石油智能装备地块二)征地放线图、《拟征地告知书》已送达说明及张贴照片、拟征地现状确认书;7.株洲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株洲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8.听证告知书、关于株洲市2019年第七十三批次建设用地(使用2018年报部计划)三一重工株洲基地(石油智能装备地块二)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申请听证情况的说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月18日作出书面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被申请人有关“所申请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和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请与铜塘湾街道办事处财务所和建设村村委会联系”未说明理由,且未告知申请人相关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不符合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三)适用的法律规范;”被申请人公开告知书未明确适用的法律规范,违反了该项规定。
被申请人其他告知行为符合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及时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将告知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及有关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和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事项予以重新告知;
(三)维持被申请人其他告知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