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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32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3002971
  • 发文日期:2020-10-23 09:21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32号

申请人:王松林

被申请人: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株资规限腾2020〕2号),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征地拆迁程序违法,属于未批先征,实际用地项目为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项目,与征地批单不符;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低,未按生产生计用房给予补偿;人口安置情况与实际不符,申请人户也并未签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限期腾地决定书》(株资规限腾〔2020〕2号)。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严格依法实施征收,属于先批后征,程序合法,项目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等相关内容均进行了公告,执行补偿标准正确,并告知了申请人听证权利;被申请人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前往申请人户计算房屋补偿,宣传解释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因申请人拒不配合计算补偿,拒不搬家腾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株资规限腾〔2020〕2号)。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格依法实施征收,已依法实施补偿。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18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8)政国土字第1037号)批准建设株洲智能网络通信设备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用地。8月28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株土征〔2018〕068号),公告了批准机关、文号、用途、时间,及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征地位置、征收土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申请人征收房屋编号26#,位于征地红线范围内。同日,被申请人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上述《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征地红线图、征地审批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张贴在红线范围征收房屋处,持续时间达3天以上。8月29日,被申请人还将相关将《听证告知书》(株国土资听告字〔2018〕第190号)张贴在红线范围征收房屋处,告知有关权利。9月12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同意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同日,被申请人发布并张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株国土征安〔2018〕085号),公告了被征收土地单位及位置、征地补偿标准及青苗(生产)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面积、类别、征地补偿费用、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建筑总数量及涉及被拆迁人口、安置途径、支付方式等事项,明确采取自购商品房方式安置,征地补偿费及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单户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2018年9月27日,《株洲智能网络通信设备研发生产基地项目拆迁安置人员信息公示第三榜》经相关单位和部门复核审查后公示。该榜认定申请人户符合安置人员资格并享受自购商品房补助情形的共7人,分别是户主王松林、妻子罗友金、大女儿王玲艳、小女儿王晓明、外孙女李佳琳、儿子王远明、儿媳曹珮;另外,可以增加安置人员指标并享受自购商品房补助情形的共3种3人:大女儿王玲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小女儿王晓明(执有二孩生育证),儿子王远明、儿媳曹珮(已婚夫妇未生育)。公示期间项目指挥部未收到异议反馈。申请人户常住人口登记卡上载明,申请人外孙女李佳琪2019年6月20日出生,孙女王憬西、孙子王屹北、孙子王丞南2018年11月30日出生。

2017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6#房屋进行调查,该房屋占地面积共296.44平方米,建筑面积共766.31平方米。2018年9月27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公示《株洲智能网络通信设备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红线范围内征地拆迁房屋产权信息公示第三榜》,再次认定申请人编号26#房屋,安置人员7人,增加指标数3人;并认定实测建筑面积766.31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201.6平方米,违法但依规可以予以补偿的所谓违补建筑总面积325.8平方米,违法且依规不再予以补偿的违章建筑面积238.91平方米。公示期间项目指挥部未收到异议反馈。

2018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户26#房屋进行企业、门店现场调查,现场有榨油设备、打米机设备各一套,电力增容为三相四线电,未发现生产经营迹象。

2019年5月21日,株洲市天元区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户作出《补偿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户按照《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规定,其房屋各项补偿费用共3375237元,并附补偿明细表。其中,申请人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给予奖励金额。该《补偿告知书》所附补偿明细表上载明,房屋补偿费用共548496元(包括房屋补偿527400元,层高增加部分和架空部分21096元),按期签字奖、搬家腾地奖共计210960元,区内签字奖120000元,自购商品房补助1620000元,建房资格补助500000元,装修费221508元,违章建筑自拆补助71673元,个人生活设施包干费49000元,过渡费28800元,搬家费4800元,共计3375237元。7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补正告知书》,对补偿告知书中房屋调查时间的打印错误予以更正。以上文书申请人均拒绝签收。

2019年6月21日,群丰镇征地拆迁指挥部(以下简称“项目指挥部”)对申请人户作出《领取补偿款通知书》,载明申请人户在收到《补偿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购补偿协议,也未对补偿金额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通知申请人户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项目指挥部财务处领取补偿款。逾期不领取,将申请被申请人下达限期腾地告知书。申请人拒绝签收且未按通知要求领取补偿款项。征地补偿费已支付到村集体账户。

2019年8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腾地告知书》,8月26日,被申请人将上述《限期腾地告知书》送达至申请人家中,申请人拒绝签收。9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听证通知书》(株资规听字〔2019〕第20号),告知申请人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9月27日,被申请人召开关于申请人限期腾地的听证会,申请人的大女儿王玲艳、儿子王远明参加了听证会,对《限期腾地决定书》内容和程序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异议进行了解释并出示了相应证据。2020年6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株资规限腾2020〕2号),告知申请人户26#房屋总建筑面积766.31m2,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为201.6m2,违补建筑面积325.8m2,违章建筑面积238.9m2。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共计3375237元,现存于项目指挥部,可依据《领取补偿款通知书》到指挥部(地址:群丰镇征地拆迁指挥部)领取。限申请人户接到本决定之日起5日内搬迁腾空房屋。2020年6月3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将《限期腾地决定书》(株资规限腾2020〕2号)直接送达至申请人户,申请人拒绝签收后留置其家中。

另,申请人提交了有关场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据这些资料显示,金胜宏瑞榨油房于2012年3月30日注册成立,2017年9月13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延续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4M42U88R),经营者王晓明,为申请人女儿,经营场所为申请人房屋。该榨油坊2012年4月2日获得税务登记证(湘国税字43011198801154023);白莲森林米厂于2015年12月14日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2017年2月27日办理了延续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11MA4LCHBD16),经营者王远明,为申请人的儿子,经营场为相关村组。2016年7月,该米厂获得税务登记证(湘地税字43021119891125101901)。金胜宏瑞榨油房和白莲森林米厂组织形式均为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证明,截至2020年8月31日,两者均无欠税情况。

株洲智能网络通信设备研发生产基地项目是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项目之一,建设地点为天易科技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 (2018)政国土字第1037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征收土地公告》(株土征〔2018〕068号);3.关于《征收土地公告》、征地红线图、征地审批单张贴情况的说明;4.《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5.关于株洲市智能网络通信设备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申请听证情况的说明;6.株洲智能网络通信设备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7.《补偿告知书》及送达回证;8.房屋拆迁补偿表;9.补正告知书;10.《限期腾地告知书》;11.听证通知书;12.听证笔录;13.《限期腾地决定书》(株资规限腾2020〕2号);14.授权委托书;15.土地使用证;16.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17.关于申请办理榨油房营业执照的请示;18.营业执照;19.税务登记证;20.王晓明创业培训合格证书;21.王晓明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书;22.情况说明;23.证明;24.无欠税证明(株天税 无欠税证2020〕11号、株天税 无欠税证2020〕12号)、未达起征点通知、核定定额通知书。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2018)政国土字第1037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征收土地公告》(株土征〔2018〕068号)、征收红线图、证明;3.关于《征收土地公告》、征地红线图、征地审批单张贴情况的说明及照片;4.《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5.关于株洲智能网络通信设备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告知情况说明、听证送达回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及听证告知书张贴照片;6.关于株洲市智能网络通信设备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申请听证情况的说明;7.《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8.《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张贴照片;9.株洲智能网络通信设备研发生产基地项目拆迁安置人员信息公示第三榜;10.株洲智能网络通信设备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红线范围内征地拆迁房屋产权信息公示第三榜;11.房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照片;12.申请人房屋拆迁补偿表;13.《补偿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4.《补正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5.《领取补偿款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6.《限期腾地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7.听证笔录、听证会会议签到表;18.《限期腾地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9.企业门店调查表、照片、智能网络通信设备研发生产基地项目26#王松林企业门店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账户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本次征收经过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批准,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被申请人发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了听证等相关权利,相关部门对人员安置和拆迁房屋产权信息进行了三榜公示且无异议,属于先批后征,且实际用地项目与批单一致,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征地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户安置人员的认定。《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一)安置人员范围:1.被拆迁合法房屋的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地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二)享有安置人员资格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期为认定截止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期后新增人员不列入安置人员范围。(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员指标:1.已婚夫妇未生育的;2.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天元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细则》(株征办函〔2017〕2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6.符合以上条款规定的安置人员认定,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为截止时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员指标(即增加一个自购商品房补助;增加的安置人员指标不享受建房资格补助):(1)已婚夫妇未生育的;2.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离异未婚人员除外);(3)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持证人办有二孩生育证的除外);(4)持有二孩生育证。7.下列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员:(1)《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日期后新增人员不列入安置人员范围。……”申请人户符合安置条件人员7人,另申请人大女儿王玲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小女儿王晓明执有二孩生育证,儿子王远明、儿媳曹珮尚未生育,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户增加了三个安置人员指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户安置人员认定符合上述规定。对申请人户安置补助费用计算符合《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第三十五条、《天元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细则》(株征办函〔2017〕29号)第三条规定。

关于申请人户房屋补偿费用计算。《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补偿……(二)被拆迁人将合法住宅房屋改为或部分改为营业、生产用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征地公告发布前正常营业并依法纳税。需要行业经营许可的必须提供行业许可批文。2.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增加30%补偿,经营场所内设施转运及处置不再另行计算补偿。3.将住宅房屋部分改为营业、生产用房的,按实际经营面积计算,但剩余的实际居住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45m2/人。……”本案中,申请人户26#房屋系将合法住宅房屋部分改为营业、生产用房,并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未欠缴税费,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全部按普通住宅计算房屋补偿款与事实不符。

《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字确认房屋拆迁各项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逾期未签字确认补偿和未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天元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细则》(株征办函〔2017〕29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为快速推进项目的房屋征拆腾地工作,在各项目指挥部设定签字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限合法产权房屋),按家庭自然户30000元/户给予按期签字奖励。”第六条第(二)项规定:“(1)砖混结构或24/18红砖砌筑砖木结构房屋(须门窗水电齐全、地面平整硬化、内外墙粉刷)按500元/m2给予自拆补助(新建“大红砖”、“小红砖”除外);(2)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砖木结构房屋一律按300/m2给予自助拆补(达到房屋要素且经区征地拆迁所绘制上图的房屋)。”本案中,申请人户逾期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未搬家腾地,违章建筑也未自行拆除,不符合给予奖励和违章建筑自拆补助的条件,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计算上述款项与事实不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了《限期腾地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相关权利并依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后,因申请人仍拒不领取补偿款,拒不配合腾地,被申请人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株资规限腾2020〕2号)程序合法,对申请人房屋补偿费用、奖励资金计算与事实不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资规限腾〔2020〕2号《限期腾地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0月23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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